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09.09.2015  13:18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9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市局相关处室、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下列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一)拟给予罚没款金额在20万(含)元以上的;  (二)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的;  (三)对案情特别复杂,办案机构自立案之日起120日内未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行延长期限的;  (四)在案件调查中,办案机构认为应当予以销案的;  (五)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 (六)办案机构建议对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案件核审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七)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案件;    (九)其他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四条  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案审会议必须超过成员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委员缺席会议必须经主持人同意。  案件承办人员和核审人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  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  案件需要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经主任委员拟定召开案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召开案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案件审理委员会各位委员和办案机构。  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案审会议3个工作日前,办案机构应将案件相关材料分送各位委员。  案件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前与会成员集体签到。

          第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审理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合;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十)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三)参审委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并发表审理意见;  (四)主持人综合各位参审委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  (五)参审委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六)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 (七)参审委员在案审会记录上签名确认;  (八)主持人宣布闭会。  

          第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案件不属于工商部门或者办案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管辖;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机构补正、修改或者纠正;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符合再次延期规定的,依法作出延期决定;    (六)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依法作出销案决定;  (七)符合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规定的,依法作出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八)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案审会会议记录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案审会结束后,记录员根据案审讨论情况制作《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经加盖案件审理委员会公章后,送办案机构执行。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一式两份,一份由办案机构归入案件档案;一份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留备查。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会议的决定。如有新的发现,可能对案审会会议决定产生影响,需要改变会议决定的,应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未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决定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的特殊情形,需要改变会议决定的,应报签署原审理决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批。  

          第十二条  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案情、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材料,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明确看法,对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罚建议;对主持人归纳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有明确的表决意见;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签署审理决定,应当具体、明确。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其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随意泄露案件研究情况,对违反规定造成不利影响或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案件执行情况,各办案机构要在案件执行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备案,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三个月向案件审理委员会反馈已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的,由办案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