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承德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承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09.01.2015  13:55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5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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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全力推进法治承德建设,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努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市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通过逐步完备地方立法体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推进公平公正执法司法,强化全民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2.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承德建设的领导,形成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权责统一的依法决策体系、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系、公平公正的执法司法体系、尊崇自觉的全民守法体系,打造过硬的法治工作队伍,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全市安全稳定,实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二、以民主法治为原则,建立程序规范、权责统一的依法决策体系

      3.各项重大决策必须于法有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作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重大决策,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决策与宪法法律相悖、地方和部门利益法治化、重大决策制定随意性、用红头文件代替法规,政策朝令夕改等问题。加快机构、职能、权限、责任、程序法治化进程,实现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规范化、法律化。

      4.科学规范决策程序。把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重大决策前,不经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策;经评估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重大决策中,必须充分体现公众意志,尊重专家意见。决策生效前,要根据建议按程序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

      5.完善依法决策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从法律学者、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行政执法人员中选取专业人才,设立法律专家论证咨询委员会,独立于决策机关之外。成立行业性、专业性专家评审评估委员会,建立专家库,推行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评估。

      6.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决策严重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建立以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追责主体的问责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决策、超越法定权限决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政治问责、纪律问责、法律问责。

      三、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建立尽责履职、公开透明、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系

      7.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的能力。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厘清权责边界,加快权力清单、监管清单、负面清单编制进程,明晰法定职责。充分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8.加强执法部门联动机制建设。按照中央要求,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县两级政府根据事权和职能,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建立跨机构、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联动机制,整合队伍、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同时执行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9.强化政府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对本级本部门行政、服务、管理、执法等公共权力依法进行审核确认,对法律法规授权范围的权力全部予以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电子政务系统、电子监察系统、行政服务网站为支撑,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行政服务体系和行政权力运行监控体系。重点推进网上审批、网上服务、网上监察等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快数字政府建设。

      10.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整合金融、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环保、安全生产、质监、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信息数据,建立信息资源管理、征集应用、服务监管为一体的信用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体系。

      11.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违法必究的信访工作原则。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诉求表达机制,畅通法定群众表达诉求渠道;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到位;对无理取闹,甚至聚众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严格依法处理;对“非访”人员以及幕后组织操纵者,坚决依法打击。加强信访宣传工作,严格落实“双向规范”各项举措。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实行诉访分离,把涉法涉诉案件导入司法程序,严格依据事实、法律公开公正处理。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和司法救助基金,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使用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救济救助。

      12.建立健全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有效监督、考评、问责的机制。明确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的主体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加强对行政行为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各行政部门对各种监督必须积极回应,并将监督结果依法进行公开,公开情况作为考核、问责依据。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质量评估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办法,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四、发挥法制引领作用,逐步健全地方性法规体系

      13.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按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完备地方立法体制。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成为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建立政府起草地方规章向同级党委报告,向同级人大报备审查的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在立法中的作用,坚持协商于立法之前和法规实施之中。

      14.适时建立科学立法工作机制。按照授权,适时依法建立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探索和逐步形成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工作机制。针对涉及国计民生和重点领域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使其更加符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强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市级人大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自治地方立法的政策、财政支持和指导力度。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将事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

      15.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和审查备案机制。加强对地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列出目录,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核和评估,依法撤销和修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常态化清理及备案审查机制,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核心,建立公平公正的执法司法体系

      16.全面落实中央《决定》明确的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落实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格执行审级制度,明晰审级功能定位,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探索建立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加大涉民生案件的巡回审判力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引领作用。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17.优化职权和人力资源配置。健全各级政法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要调整内设机构,依法规范案件层级管辖,突出市级公安机关指导作用,配强基层警力。审判机关要采取建立专业合议庭的方式,调整相关庭室职能,充实一线办案人员。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有执法司法资格的人员充实到业务岗位。

      18.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公开目录、公开内容、公开平台建设等基础性工作,深化司法公开举措,提高司法公开质量,扩大社会知晓面,巩固司法公开成果。制定阳光司法指数考核办法,保证司法公开机制有效运行。

      19.强化诉讼权利保障制度建设。各级司法机关要转变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制度的机制。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0.依法保障和支持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备案制度,明确依法监督和非法干预办案的界限,依法规范监督程序,对非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进行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确定为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要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办法,将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对不依法出庭应诉的由本级政府或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行政机关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提高执行率。

      六、强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建立自觉尊崇法律的全民守法体系

      21.提升领导干部依法理政能力。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坚持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市县两级党校教学课程,领导干部每年应到党校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将考试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立领导干部述法考评机制,把述法同述职、述廉一并纳入领导干部考评体系。

      22.提高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实施普法规划,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坚持以案释法、以案明法、以案普法,增强实效性。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居民)和新社会组织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治教育。建立公务员录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抓好大专院校、中小学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落实。把党政机关普法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把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诚信守法情况作为资质评估、审检、评先评优的依据。

      23.强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在主流媒体开办普法节目和普法专栏,推进法治公园、广场、长廊、板报建设,鼓励创办法律网站、博客、微博、手机报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在全社会营造弘扬法治文化氛围。强化法制宣教工作,继续深化法律“八进”和“宪法日”主题活动,培养群众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质。鼓励和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引导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动员农村、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文艺团体开展群众性法治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公民法治文化修养。

      24.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建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和规范在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设立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加强“一乡镇一法庭”、农村中心派出所、一村(居)一名法制副主任和法律顾问建设,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准入机制和执业状况评估机制,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降低受援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依法规范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提高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25.把平安承德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严密科学的考评奖惩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暴恐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健全完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大力推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格化管理体系、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平安承德建设的科技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

      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法治承德建设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26.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毫不放松地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法治队伍的政治思想基础。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通过规范管理、规范职能、规范行为、规范培训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法治队伍作风建设,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和克服“四风”问题,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打造一支信仰法律、坚守法治和纪律严明、勇于担当的法治工作队伍。

      27.加强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坚持公、检、法、司“四长”亲自办案制度,提高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水平。严格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拓宽法治专门人才选任渠道,制定从符合条件的法律职业人才、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执法、司法人员的便捷办法。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30条意见”,畅通政法干警进出渠道,建立通过司法考试的军转干部进入司法部门的绿色通道。制定执法司法机关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办法,杜绝司法辅助人员参与执法。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合理确定法治队伍员额,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招录、调入人员。

      28.加强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参与执法活动;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消其执法资格。严格执行法治工作队伍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条例和纪律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执法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建立政法干警和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报告制度,严格规范报告责任标准要求,对于隐情不报、包庇袒护的追究领导责任。

      29.加强法治工作队伍职业保障。制定符合职业特点的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办法,依法严惩干扰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法治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不实举报澄清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相关部门不得对执法司法人员进行审查,不得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党纪政纪处分。严格落实调用法治专门队伍审批制度,严禁违反程序和权限调动法治专门队伍参与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加强执法经费和执法设施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格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政策措施,特别要建立政法干警心理干预和特困救助制度。

      八、各级党委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和改进对法治承德建设的领导

      30.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承德建设全过程。按照中央《决定》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市委《关于深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的若干意见》,全面加强各级党委对法治承德建设的领导。市委成立法治承德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办公室,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依法治市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确保法治承德建设各项举措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正确贯彻实施。正确处理、科学界定党委领导和政府行政的关系,尊重政府的行政主体地位,支持、保障和监督政府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权限、责任行使权力,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31.加强和改进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注重协调解决影响和制约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重点加大人财物的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各级政法部门党委(党组)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界定报告事项等级,明确报告主体和报告层级。加强党委政法委自身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明确的政法工作职能研究制定政法委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职能作用。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要求,在编制、干部职数方面合理调剂,推进县区政法纪工委建设。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执法巡查、案件抽查评查、协调督办等制度,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

      32.加强基层组织法治化建设。重点加大基层“两委”班子的法治化、制度化建设,以农村“四个覆盖”和社区“四有一创”建设为平台,提高基层组织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两委”班子任前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考试,增强基层党员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承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法规范村民自治组织选举,严厉打击贿选、黑恶势力干扰选举、操控选举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