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运作,适当让利社会出资人

18.07.2016  19:36

省工信厅印发《河北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

市场化运作,适当让利社会出资人

为规范设立、运作与管理河北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步伐,近日,省工信厅印发《河北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引导基金实行投资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管理、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放大效应、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省内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端化、链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对于收益管理,在市场化运作框架下,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

引导基金将重点支持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

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营产生的各项收益等。《办法》提出,引导基金将重点支持智能制造、互联网+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和品质制造,支持钢铁、建材、轻工、纺织等传统行业企业提高设计、工艺、装备、能效等水平,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新模式新业态培育等。并根据年度全省技术改造工作重点确定具体支持领域和产业发布投资导向。

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参股不控股

引导基金以两种方式投资,一是设立新的投资基金,二是对现有符合条件的基金增资。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办法》还规定,受托管理机构筛选拟组建基金的发起人或需要引导资金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报经基金理事会审定。基金管理费按照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拟组建基金主要发起人(各类信托计划、信托基金不应作为出资人),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

引导基金运营收益上缴国库并继续成为产业引导基金来源的一部分

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企业。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基金的投资可通过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市场通行做法退出。

引导基金和社会出资人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退出。对于收益管理,《办法》提出,投资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可根据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在市场化运作框架下,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并在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应按照行业惯例标准合理确定。引导基金设立的各只投资基金,其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标准,应保持相对一致。投资基金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入,首先归还所有出资人的本金和基金应承担的费用,如有余额,超额收益可协商适当比例分配给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运营收益上缴国库并继续成为产业引导基金来源的一部分。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房地产、担保、抵押等业务

办法》要求,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房地产、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参股设立的基金及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