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印发《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12.01.2018  22:13

      省工商局近日印发《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职责分工、抽查组织实施、抽查内容、抽查程序以及抽查结果的处理和运用等作出规定。

    《细则》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细则》明确,省工商局负责计划、指导、督查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设区市工商部门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计划、组织、指导、开展、督查本辖区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县(市、区)工商部门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所按照县(市、区)工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对被抽取的本辖区或者随机指定的其他辖区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工作。

    《细则》指出,对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部门检查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对其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细则》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细则》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细则》指出,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北),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