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可“一址多照”

27.08.2014  14:16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4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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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正式印发并实施。此举不仅旨在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改革、鼓励全民创业,更是破解了房产证明出具难的瓶颈。今后,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材料即可予以登记。

        房产证明出具不再是难题

        随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放宽,申请人的房产证明出具不再是难题。今后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可根据住所(经营场所)类别,分别提交相关使用证明,工商部门只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其中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即可;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也可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及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房屋产权证明,申请人要作出书面承诺。租赁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住所(经营场所)为占道经营的:对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城管部门出具经营场所证明,对在住宅小区院内从事上述经营的由小区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企业可“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按照《规定》,随着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动漫游戏、广告、文化传播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最大限度地放宽,今后企业可“一址多照”,即,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对同一住宅办理多个执照的,今后无需重复出具“住改商”证明。

        同时,企业还可“一照多址”,即: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或者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已经标明生产(经营)地址的企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载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不仅如此,今后我市还将进一步探索尝试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的登记管理,由秘书企业对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住所托管,从而降低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成本,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如果同一住宅已出具过同意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且已成立的企业未注销或被吊销的,新设其它企业时可提供原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无需再次出具不扰民证明。

        “宽准入”同时强化“严监管

        在“宽准入”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严监管”,这是《规定》的又一大看点。

        “宽准入”不仅是房产证明出具不再难,企业可“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更多的是体现在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再另行提交其使用证明,工商部门直接就可予以登记。

        而“严监管”则是指,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其经营项目涉及的经营场所,依照法律、法规需取得其他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同时,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及设施的用途、结构、功能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在禁止设立经营场所的区域设立经营场所的,由规划、城建、城管、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涉及专项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另外,对提交虚假材料的进行依法处理;将无法取得联系的向社会公示,长期无法取得联系的则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