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意见

03.06.2014  13:33

  到2017年底,列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中心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限期将全部搬出中心城区或转型。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要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必须限期搬离,凡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企业将依法实施关闭。

  《意见》提出,除列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中心城区污染工业企业外,省会中心城区其他搬迁工业企业,也要逐步向市域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促进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省会将设立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搬迁企业土地出让净收益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本补偿、政策资金、搬迁奖励及贴息扶持。同时,对原址土地可出让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基本补偿和政策资金支持。其中基本补偿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的60%为基数上浮20%予以补偿。政策资金补偿中,根据企业规模、搬迁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搬迁计划,企业按照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搬迁计划完成搬迁、投产并腾退土地的,企业原址预期土地净收益的90%补偿企业;未按照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搬迁计划完成搬迁、投产并腾退土地的,不再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针对特殊企业省会采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原址土地不可出让或出让面积较少,土地净收益不足以支付搬迁改造成本的企业,参照同类地块的总体支持情况,由市搬迁办提出支持意见,经搬迁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意见》提出,以搬迁领导小组审定的搬迁时间为限,对每提前一年完成搬迁的企业,市政府奖励200万元,最高奖励500万元。市级融资机构为支付企业搬迁改造筹集的资金,市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累计贴息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申报省、市重点。年度土地指标向搬迁改造项目倾斜,按项目进度安排土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