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6月1日起施行

15.04.2015  13:18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线路站点调整须提前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合理设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交线路或者站点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老年人、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警察)、军人和学生等免费或优惠乘车的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在营运中应遵守下列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或免费乘车的规定;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站名,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等。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汽车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客运服务: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的;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携带宠物(不含导盲犬)乘车的;饮食、吸烟或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的;乞讨、卖艺和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的;妨碍安全驾驶、乘客安全和营运秩序的其他行为。

  实名投诉10个工作日内答复

  办法还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投诉车辆号码、投诉事实和要求等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设置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运营车辆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的;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