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13.07.2015  18:36
冀安监管二〔2015〕106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县(市)安监局:
  近年来,全省连续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尽快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多发势头,2014年10月省安委会印发了《全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冀安委办〔2014〕42号),在全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经过半年的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最近,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通知精神,督促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进行排查统计。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全面辨识本企业有限空间范围、数量,掌握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基本情况表》,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县(市)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后,将《有限空间汇总统计表》,于8月30日前报省安监局。
  二、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通风检测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外包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各地要把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作为承诺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凡有限空间作业制度不健全的,标准化创建和复审不得通过。
  三、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程序和现场管理。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作业审批。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对有限空间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作业。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要在有限空间作业进入点附近设置清晰、醒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警示风险,严谨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和盲目施救。
  四、督促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针对性演练,提高有关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的认识,发生有限空间作业险情后要按应急预案规定实施科学救援,坚决杜绝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问题发生。
  五、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教育培训。省局已于4月初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教育光盘”制发各市,近期由省局统一编印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手册》也将印发各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7月1日执行修订版)以及手册、光盘,作为必培内容,并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暨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在开展二、三、四层面宣贯活动时,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培训,确保参训率达到100%。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企业做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六、加强监督执法。各地必须严格工作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在督促企业抓好自查自改的同时,要将执法检查贯穿始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排查整改隐患、整改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将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降低诚信等级并予以公开曝光。
  各设区市要及时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报省安委办。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监局要对本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省安监局。
  联 系 人:刘立波  0311-87803022(含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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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