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工商监管需要注意把握的执法分工问题

22.12.2014  12:33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规范,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监管分工越来越细化,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由工商部门一家“包揽”执法的时代已成为过去。当前,除了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执法主体的以外,还有一些事务需要依据各级政府来明确执法分工。笔者就目前几个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执法分工问题进行提示,以期抛砖引玉。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执法分工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具体分工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列明了各部门的具体分工。
  
  以前,无照经营基本上是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的主体法、行为法来独家查处。2003年,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后,依据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现了工商执法依据上的转致,也依据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但直到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下发以前,工商部门“包揽”的局面并未完全打破。因此,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应该按照政府文件的分工来执行,该独立查处的独立查处,该抄告相关的抄告相关,决不可大包大揽、违法行政。
  
  二、环保、消防明确不作为前置引发的执法分工
  
  依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的规定,“对新设立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娱乐场所外,取消工商注册登记时消防、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许可条件”。
  
  这项规定,虽然是支持发展的措施,但从一定意义上打破了多年来关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环保是不是工商登记前置的争议。虽然是对环保、消防作不作为前置问题的规定,但却起到了明确执法分工的作用。比如,以前登记时或者登记后环保方面出现了问题,工商明明没有监管职权,却硬要去监管执法,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就可以明确告知相对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如果因为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失去合法住所(经营场所)的,工商部门才可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城市管理权相对集中产生的执法分工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精神,我市8个县实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比如,该批复中规定,对丰宁满族自治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这样,城区范围内店外经营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工作就主要由城管部门来分工负责。
  
  另外,对于各级政府规定的诸如农村集市市场监管执法分工也要遵照执行。
  
  四、住所(经营场所)监管执法分工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等规定,一方面,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说明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依据《物权法》等法律,通过民事诉讼渠道来管理。另一方面,明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登记虚假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这就对工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前置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分工做了明确的划分。
  
  因此,依据上述分工,在今后的涉及住所(经营场所)方面的监管工商部门就不应该“包揽”执法,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要交由有关部门来处理,或者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四项执法有明确分工,但工商部门都应该有积极配合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要和相关部门多联系、多沟通,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搞好执法配合。(郑喜慧)

                                                                                                              (作者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工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