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等四部门(单位) 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19.04.2016  17:45

冀粮检〔2016〕3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联合制定的《2016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2016年4月19日

2016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单位)《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将国家一次性储备粮纳入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范围的紧急通知》(司便函检查〔2016〕5号)精神,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地原则,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强化粮食企业主体责任,实现企业自查全覆盖。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将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纳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范围,下移检查重心,切实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施监管。 高度聚焦本辖区纳入监管范围的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找企业在储备粮管理、政策执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三)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检查规范科学。 严格按照粮食库存管理法律规章和制度开展检查,进一步改进检查工作程序和方法,切实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追踪、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我省辖区内所有地方粮食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另外,接受外省(区、市)委托代查储存在我省辖区内的粮食。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数量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对超出正常储存年限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情况,要加大检查力度。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 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政策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重点核实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保管费的拨补情况。

5、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 本次库存检查充实了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检查内容,规范了检查方案,强化了检查责任。各地要严格检查企业的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6、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7、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 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三、检查时点和方法

以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统计结报日以各企业具体结报时间为准)。

具体检查方法按照国粮检〔2016〕48号文件附件2、3、4、5、6执行(请从“燕赵粮网”下载)。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制定工作方案。 4月19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制定我省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并下发至各市、县,对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2、分解登统数据。 分解登统数据只上报地方事权粮食的3月末统计库存数据(即省、市、县三级储备粮和地方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数据),上报前要与3月末统计月报核对一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于4月20日前将分解登统数据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存储在河北辖区内地方粮食企业的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于4月20日前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4月25日前,省粮食局将各地分解数据整合后,下发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3、其他准备工作。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督促相关企业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备齐各种报表、工作底稿和库存检查器材等,完善各项基础工作。

(二)自查阶段。 4月25日前,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完成全面彻底自查。自查企业要准确填写自查表格(含工作底稿和汇总表),认真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企业的自查情况,突出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自查的督导。

根据实际情况, 我省增加了工作底稿(附表:3-7至3-9)和汇总表(附表:1-16至1-18), 请各地一并下载并认真填写。企业自查表格和自查报告要制作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其余两份以备上级检查组织查阅和带走。相关表格可从“燕赵粮网”本方案附件下载。

(三)复查阶段。 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所属企业进行复查即省属企业由省级复查,市属企业由市级复查,县属企业由县级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50%。各地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复查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方法,认真填写工作底稿和汇总表。复查工作要突出检查重点和工作创新,灵活运用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重在发现问题,改进提高。要抽调各方面业务骨干,参加粮食库存检查,注重在工作中发现和培养粮食库存检查人才,充实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同时,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所属各县(市、区)库存检查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四)抽查阶段。 5月3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兼顾检查企业数量和区域分布。具体抽查方案另行制定。

(五)报告阶段。 企业自查结果按县、市、省的顺序,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其他中央事权(中粮、中纺、中航等企业)的商品粮及外省委托代查的粮食要分别单独汇总。在复查、抽查阶段发现的所有问题,一并汇总上报,发现检查结果与企业自查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相关企业自查数据,确保汇总上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并说明具体原因。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的库存检查工作报告及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于5月15日前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对于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检查结果(附表:1-13至1-15)单独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重点披露检查中发现的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纸质和电子版),于5月15日前报省粮食局(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5月底前,省粮食局将各地汇总表、总结报告进行核对、汇总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我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对于外省委托代查的粮食库存数据,省粮食局将及时反馈相关省份。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今年是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第一年,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省里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纳入对各市考核范围。各市也要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纳入对所属各县(市、区)的考核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加强对下级部门和企业的指导,认真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检查的机构承担检查主体责任,具体检查人员要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对监管措施不到位、检查工作走过场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以及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突出检查重点,灵活运用多种方式。 各地要围绕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突出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以及中央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突出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粮食质量安全、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检查,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切实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底数,查明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实情,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要灵活运用多种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有机结合,实行部门分工检查与联合编组检查、在地检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相互补充。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果。

(三)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整改落实。 要坚持问题导向,高度聚焦本辖区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制度。建立检查发现问题登统和审核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都要建立工作底稿,及时审核汇总,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跟踪,开展整改“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地,防止整改落实环节应付了事。

  (四)统筹安排,落实检查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五)认真核对汇总,撰写工作报告。 各地的汇总表上报前须反复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汇总表包括附表:1-1至1-4、1-13至1-15及省粮食局增加的附表:1-16至1-18。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粮食局上报工作报告,并抄报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要突出检查方式的创新和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和其他说明材料作为工作报告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电子文本要通过机要途径刻盘报送。

       

  附件: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和相关工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