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层职称评审重服务能力

02.11.2017  00:35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明确对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论文、科研方面不做硬性规定,重点考察其服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标准》适用于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所辖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分别为:基层主任医师、基层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药师、基层副主任药师;基层主任护师、基层副主任护师;基层主任技师、基层副主任技师。

  《标准》明确,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要求,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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