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建之前就得确定供热单位

19.05.2015  13:53

建成后由供热单位一管到户,计量收费

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今后,新建居民楼的供热配套设施要统一建设。建之前,就要确定供热方式和供热单位。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供热单位参加的供热专项验收,区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日前,市建设局下发《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统一建设的通知》,指出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对居民一管到户,按计量收费。

这里所称的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集中供热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设施指供热计量装置、热力站、庭院供热管网、楼内公共供热管道等入户端口以外的公用供热设施。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前,应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方式申请,区供热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居民已入住了,却因小区没有找到热源,而不能供热的情况发生。

建设方案确定后,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要签订包含供热重要设备、供热设施建设方式、供热计量装置、热计量技术路线等内容的供用热合同。建设单位委托建筑项目设计时,应明确供热方式、热计量技术路线及有关技术要求。

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供热单位参加的供热专项验收,区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验收合格的,出具供热设施验收合格证明,15日内到区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对居民一管到户,按计量收费。

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之日之前的在建未验收项目,供热设施建设标准执行供热技术导则,验收由供热单位参与。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