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饭店

14.01.2016  09:08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对群众举报不及时查处等十种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每天有大量工作人员,为了省会的卫生整洁努力的工作着。(资料图片)本报记者 郄磊 摄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月13日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修订后的新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非商用建筑禁止新改扩建饭店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当前,在居民住宅楼一层开饭店现象非常多,在省会棉三小区,多栋楼一层的居民都把房子出租出去开成了小饭店,随意排放的油烟经常把二楼、三楼等楼上邻居的窗户熏得黑乎乎、油乎乎的,楼上居民有苦难言。新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对刹住这股风气将起到积极作用。

露天焚烧秸秆最高罚两千

修订后的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随着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越来越严厉,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行为明显减少,但是在城中村等个别监管不到位的区域,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仍然时有发生,造成烟雾缭绕,污染大气环境,但是限于管理责任不明确,查处起来难度较大。新条例不仅明确了处罚措施,同时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随着本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谁来监管也将会责任分明。

遗撒渣土最少罚两千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伪造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解读:运输渣土遗撒也是城市一大难题,无论是采取密闭式运输、强制遮盖、更换新式运输车辆等,随路遗撒仍是屡禁不止。新条例对此明确规定了处罚,做到了执法有据。

露天烧烤食品

最高罚两万

新条例明确,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烧烤食品。

另外,第五十五条还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烧纸产生的污染。

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露天烧烤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屡禁不止,有些街道一年四季不断,烧烤摊位连成一片。虽然城管部门持续清理整顿,但是露天烧烤现象仍难以彻底治好。新条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规定,提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希望借此能够有效打击非法的露天烧烤行为,还城市一片洁净的天空。

十种行为

将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解读:这条规定对相关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对群众的举报必须及时查处,否则就可能面临处分甚至涉嫌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崔虹 孙会芳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