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居住证持有人申办出入境证件新举措

31.03.2016  18:03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2016年4月1日起,我省将在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实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利民措施。这是公安部为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权益而决定实施的新举措。

  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由于我省已于2014年实施了省内户籍居民就近办证的便利措施,因此,省内户籍居民跨户籍地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仍无需提交居住证;非石家庄市户籍居民申请办理赴港澳台个人旅游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据介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制发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居住证持有人的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在当地申办出入境证件的便利,使异地工作、学习、生活的申请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这是公安部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具体措施,也是进一步推进出入境管理改革创新的重要工作,确保了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平等一致的出入境管理服务,受益人群众多,对服务我国“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