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监局通报8起典型案件

14.05.2015  13:09
   本报讯(记者张鑫王翔)5月12日,邯郸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8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典型案件。     8起典型案件分别为:     永年县任某无证经营药品案。4月14日,永年县食药监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出击,对位于该县界河店乡前曹庄村一户农家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包括复方氨酚烷 胺胶囊、头孢氨苄颗粒、含糖胃蛋白酶等30多个品种药品,共计8000余盒。该窝点临时租用住宅,当事人任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行 采购的药品销往周边一些乡村卫生室。公安机关当场控制涉案嫌疑人4人,依法扣押货值2万余元的库存药品。     丛台区某餐饮公司涉嫌使用过期餐饮服务证案。201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对丛台区某餐饮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非法开展营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市某集团宾馆自制食品抽检不合格 案。经执法人员对某集团宾馆自制食品猪耳朵、猪肘抽样送检,检出该食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 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广平县郑某保健品门市销售假药案。2014年10月17日,广平县食药监局联合县公安局对郑某保健品门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药“伟哥”、“金虫草”、 “金枪不倒”等15种,58 盒,价值约5000元。经送检,发现“金枪不倒”含西药成分西地那非,已涉嫌销售假药,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2015年1月,县公安局对郑某依法行政拘留 7天,罚款2万元。     大名县某油脂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大名县某油脂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225g/瓶装“芝麻酱”,在我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检验该批产品菌落总数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处产品货值金额2倍处罚1.8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     大名县某烟酒批发部销售假酒案。2015年1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大名县食药局执法人员对某烟酒批发部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标示为:北京顺鑫农业 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55箱,该批发部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随附单,经鉴定这批生产批号为:20141112203-A-71的牛栏 山陈酿白酒为假冒伪劣食品。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一 条第一项,没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55箱,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     馆陶县一购物商厦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2015年2月2日,接群众举报,馆陶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广场一楼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超市销 售金丝猴奶油、话梅、黑糖话梅、金装怡口莲、美浓香辣牛肉、双汇牛肉风味香肠均是过期食品。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没收以上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1万元。    耿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案。2015年1月26日,涉县局联合公安部门在对一个体工商户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销售的金龙鱼大豆油质量可疑,经金龙鱼商标 所有人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鉴定,结果为假冒金龙鱼油。经进一步调查,该批假冒“金龙鱼精炼一级大豆油”提供者是邯郸一个体工商户耿某某,当事人耿某 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 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该案已于2015年2月11日移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