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此次修订《种子法》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呼声,顺应了新时期林木种苗乃至林业发展形势,对开创林业和林木种苗工作新局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种子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并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林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部门,既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又要大力造林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而这一切的出发点均离不开林木种苗的支撑和大力发展。特别是当前林业发展正处在攻坚克难阶段,需要有数量足够、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的林木种苗为林业建设做基础保障。
《种子法》是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加大了对种业发展扶持力度,增设了林木种子储备等制度;加强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强化了种质资源利用审批管理;规范了林木品种审定,细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统一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完善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加大了对侵权假冒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必将有力地促进林木种苗依法管理,进一步激发林木种苗发展的活力,极大地推动林木种苗工作迈上新台阶,切实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的重大意义,理解新修订的《种子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种子法》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宣传贯彻实施的目标、任务、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抓住机遇,加快完善新修订的《种子法》配套法规
新修订的《种子法》修改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在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护、林木品种选育与推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我局正在抓紧制修订《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多个部门规章和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各地要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要求和工作需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已经出台《种子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新修订的《种子法》修改的内容,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改;尚没有出台《种子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林业主管部门要以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为契机,组织力量,积极与地方立法机关沟通,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同时,林业主管部门也要抓紧制定与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相关的各项标准、规程等,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科学性。
三、加大力度,强化新修订的《种子法》宣传培训工作
我局将通过举办专题学习、专题宣讲、发行刊物、发放宣传图册,以及在《中国绿色时报》等媒体发表系列解读文章等一系列活动,对新修订的《种子法》进行宣传释义,提高社会各界对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认识,使种苗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增强种苗法制意识。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目标任务以及宣传的重点。与新闻单位配合,发挥媒体的宣传优势,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和普及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规定,普及相关知识。各地要结合贯彻情况,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案件,共创学法、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要广泛组织不同形式的培训,包括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人员培训以及种苗生产经营者培训,普及林木种苗法律知识,提高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人员以及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四、精心准备,为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打好基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为新修订的《种子法》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了种苗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其可以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种苗执法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用好种苗管理机构这支队伍,依法委托,加强委托后的监管。接受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依法依委托开展种苗执法工作。要抓紧梳理省、市、县级林木种苗机构职能,明确各级林木种苗机构职责,尽快实现角色转换,确保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不“缺位”。要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林木种苗管理条件,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行政管理的整体水平,切实履行新修订的《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二是研究制定执法规范,完善工作制度。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处罚手段上和强制措施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新修订的《种子法》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框架》的要求,以落实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审定、质量检验等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办案制度、奖惩制度、宣传制度等管理制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运用好相关规定,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加大对假劣种子的打击查处力度。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方面有较大突破,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委托的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做好案件办理和衔接工作。
请各地于2016年4月底前将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工作方案上报我局。在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种子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新成效,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