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税局专家解答增值税税率调整七问

16.05.2018  12:34

  今年5月1日起,包括增值税税率降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正式实施。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重点聚焦“减负”, 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对于这次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人关心的问题,省国税局相关专家进行了七方面的解答。

  一问:增值税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率是否也发生变化?

  答: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所涉货物、销售的上述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所涉货物、销售的上述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三问: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税率调整后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执行。

  四问: 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业务,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在税率调整后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执行。

  五问: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业务,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在税率调整后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应税销售行为,在税率调整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六问:如何判定一项应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业务?

  答:按照该项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定。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就适用调整前的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就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时,应遵循上述原则选择适用税率。

  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

  七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来源:河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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