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尽快启动水法修订工作 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06.09.2016  15:37

9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报告在提到“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时指出,当前,用水效率低、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缓慢和管理手段落后是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其中,水资源不足与灌溉用水浪费并存、农田的“白色污染”日趋严重、地下水超采和污染尤为突出。

除了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亟需建立稳定增长机制,报告还指出了水利工程建设亟需加快、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亟需尽快破题等突出问题。对此,多名委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通过大力宣传水法和加大水利执法力度,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改变农田“大水漫灌”灌溉方式

报告显示,农业用水方式粗放,水资源不足与灌溉用水浪费并存。一些大中型灌区改造标准不高,亟需进行现代化改造,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依然突出。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仅占有效灌溉面积的47.2%,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仅占27.2%。

吕祖善委员指出,农田的水利设施仍然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少地方每年水利设施投入很大,但根本没有相应配套设施、管网建设,不少地方就在大型水利设施附近,但还得靠天吃饭。

而且,这种事情不是个案。如果不从根本制度上来改变,不从规划的完整性、从财政制度的分配上来改变,始终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吕祖善说。

全国人大代表李朝鲜指出,由于国家对农业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不大,农业上农田“大水漫灌”的灌溉方式没有得到改善,造成巨大的水资源浪费。建议国家实施全方位的节水灌溉补贴政策,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灌溉生产技术,改变农田“大水漫灌”的灌溉形式,减少农业灌溉用水消耗,真正做到农业科学节约用水。

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不能仅靠技术。

在欧阳淞委员看来,有必要进一步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在治水管水中的作用。要解决好水利建设“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就要在这项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各级党委、政府提供的必要的财力支持,把群众组织起来投入这项工作。

治理农田“白色污染”刻不容缓

报告指出,旱作覆膜和膜下滴灌等节水技术大面积推广后,由于地膜易碎,难以回收,农膜年残留量达35万吨,给农田带来的“白色污染”日趋严重。

报告指出的这一问题,让刘振伟委员感触颇深。

刘振伟坦言,这些年地膜覆盖、膜下滴灌生产技术应用较快,对提高农产品产量起了很大作用。现在塑料薄膜生产量300多万吨,棚膜、地膜分别150多万吨,覆盖面积3.5亿亩。

但地膜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白色污染’。”刘振伟话锋一转,接着说,“残膜散落在田间地头、沟渠枝头,不但影响观瞻,更重要的是降低了土壤的质量和水肥的有效性,影响农作物生长进而降低产量。在使用薄膜较早的地区,因‘白色污染’造成的减产达15%左右。

然而,对于造成减产的“白色污染”,应对措施并没有到位。刘振伟指出,现在废旧地膜的回收率总体不高,有的地方,如甘肃的回收率能达到50%以上,不少省份的回收率只有20%左右,还有不少省份回收率是空白。

刘振伟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地膜标准过于宽松,生产的超薄地膜多,低于国家标准,检测机构工作机制不完善,人工回收劳动强度大,机械化回收在技术上不过关,回收成本比较高,回收渠道不畅等。

这些问题的治理刻不容缓,建议多部门合作,从标准制定、企业生产、质量监管、财政支持以及技术研发多方面共同发力。将来能不能由财政给点补贴,推出以旧换新的政策。如果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刘振伟说。

政府应对超采进行综合治理

报告指出,部分地区忽视水资源客观条件,产业结构和农业种植结构布局与当地水资源条件不相适应,超过了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导致地下水超采和污染。

上世纪70年代开始大规模采用地下水,现在,有些超采区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土壤沙化,有些地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由点状、带状向面上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由城市向周边蔓延。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在规划、布局、监督等方面,对超采进行综合治理。”刘振伟说。

针对地下水遇到的问题,李朝鲜建议,“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将水利设施的重点逐步从地下水的采掘转向地表水截留和利用,除了大型水利工程和水库建设外,还要用项目投资和补贴的形式,合理规划安排利用山川地形拦坝蓄洪,截留地表水就是小型水利工程,防止因为无度采掘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枯竭,出现水荒。

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建议,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治理工作。通过调整、补充、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对地下水位、水质、水温和地质环境进行系统的监测,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水法权威

一些委员建议,要想实现水资源、水生态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必须完善水法法律体系。

车光铁委员指出,我国水法制定于1988年,2002年重新修订颁布实施,时间跨度确实很大,管理体制、生态安全、开发利用、法律责任等很多方面的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基层在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执法实践等方面,确实面临很多问题。对此,建议针对改革发展形势需要,尽快启动水法修订工作,切实将近年来我国水利制度建设的成果法制化,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罗亮权委员指出,从基层来看,当前水法执行当中存在较多问题,部分地方、单位和群众法治观念比较薄弱,水的国家资源意识、水的商品意识不强,对水资源节约保护问题认识不深,缺乏缴纳行政性收费和工程水费的积极性。

针对这些问题,罗亮权建议,要进一步加大水法法规宣传工作,坚持广泛性宣传、典型性宣传和持久性宣传,增强宣传效果,增强公众遵守水法的自觉性。

全国人大代表杨先龙认为,除了“大力宣传水法,深入理解水法,树立治水的新观念”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大水利执法力度。

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切实提高水政监察执法效能以及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水法的权威和尊严。”杨先龙指出,要做到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良好的水事秩序。(记者  蒲晓磊)

 

转载:《法制网》201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