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息多跑路 群众少跑腿《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6.12.2015  16:30

    政务信息资源作为全社会的核心基础信息资源,已成为推进公共数据互联共享和向社会开放的重要内容,政府通过严格把控和充分利用,实现信息共享交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日前,省政府出台的《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政务信息的共享管理加以规范,有利于解决信息需求量和提供量极度不平衡、信息资源分布不均衡、技术标准不统一和难以实现业务协同的问题。   

    背景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作用日益凸显,出台时机恰逢其时   

    随着近几年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建成了规模不等的门户网站和交换共享信息平台,同时也获取和产生了海量的政务信息资源。这些信息数据在行政审批协作、信用体系建设、税收征收管理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愈加凸显。2012年,我省颁布了《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其中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作了原则性规定。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这为我省出台《规定》提供了决策依据。

    省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孟相维介绍,该《规定》的出台,将使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更加快捷,方便群众办事,为促进政府大数据应用打下坚实基础。而且,这也是全国首部系统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    

    现状 政务信息资源供需不平衡,既不方便群众又浪费资源   

    虽然,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目前也初步建成了基础数据资源库,组织开展了企业人口基础信息、税收征管等方面的信息交换共享工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组织协调机制不健全,机关单位之间需求量很大,但提供共享信息不是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需求量和提供量极度不平衡;二是信息资源分布不均衡,技术标准不统一,形成了各机关单位系统内部的信息资源自成系统、各自为政,不能实现双向或多向流动,难以实现有效的交换共享;三是共享基础设施不健全,不能承载跨部门、跨区域的大数据信息交换共享,难以实现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协同。

    “两个或少数几个机关单位为了部门之间工作方便建设的相对封闭的信息交换平台,这种情况将不再被允许,一方面两个部门的共享远远达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全省已经建成统一的共享平台之后再建小平台属于重复建设,不仅浪费财政资金,而且能否很好的对接也是问题。”省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工作人员孙巍介绍说,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同时,还能节省大量财政资金。    

    目标 政务信息无偿共享,群众在家将可查相关政府信息

    省公安厅郑东生介绍说,以前群众到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出境手续,需要到公安、法院等部门开具一系列的证明材料,但是政务信息共享后,出入境管理部门只要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相关部门共享的关于当事人的信息,这些证明就不用开了。

    规定明确,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总体安排,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更新和维护工作,提出共享需求,提供共享信息。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向有共享需求的机关单位无偿提供,并保证准确、完整、及时。不具备通过共享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条件的,应当通过其他方式提供。非因法定事由,机关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

    省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庾红告诉记者,政务信息向社会开放是必然趋势,待政府机关政务信息共享步入正轨后,在适当的时候必定会向社会开放。到时候,群众在家就可通过互联网对政府相关工作进行查阅。规定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和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制定开放共享标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共享。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数据,进行合作开发和综合利用,开发各类便民应用,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实现公共服务的多方数据整合共享、制度对接和协同配合。    政务信息共享后最大的便利就是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仅提高了机关单位的办事效率,更为服务群众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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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换共享的形式: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是各机关单位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共享的枢纽。其存在不仅限于将各种信息汇总在一个服务器、再分别发送各机关单位的形式,还包括通过云平台和各机关单位直接数据互通互换等形式来实现。这样,既能节约平台的建设费用,降低维护成本,还能提高交换共享的效率。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交换共享的前提和依据。机关单位必须将履职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资源列入目录,杜绝个别机关单位不愿共享或逃避共享的行为;同时,划定“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硬标准,信息资源的提供和获取必须是为了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避免因人为因素随意索要其他无关信息资源。

    信息共享程序:为使共享程序便捷有效,只要三个步骤即可实现共享。第一步,对供需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直接实现共享;第二步,如供需双方未达成一致,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共享内容实现共享;第三步,对有争议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保密等有关部门,对争议事项进行专题研究,依照法定职责、权力和责任清单、保密要求等标准,直接协商确定有关事项以实现共享。

    交换共享的安全保密: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指的是在各机关单位之间通过政务网等专用网络实现交换共享,满足各机关单位履职所需。为了确保安全保密,交换共享会将敏感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只提取需求单位有用的信息;并采用授权管理、密钥控制、监测分析等手段对交换共享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同时,要求共享平台和各机关单位建立前置交换系统(硬件为一台服务器,上面安装有相关应用软件)安全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