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力推中小学校长教师异校交流 校长任职不超两届

12.08.2014  22:07

    同一学校,校长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教师任教最长不超过9年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王敬照)为优化城乡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河北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校长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教师任教最长不超过9年。

    意见强调,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教师,原则上必须参与交流。超过50周岁的男教师、超过45周岁的女教师(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意见指出,该项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方式,今年各设区市要确定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力争三年内在全省全面实施。河北省将完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同时,加强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形式建设农村教师周转宿舍,优先保证交流教师使用,切实解决交流教师的住房问题。此外,意见还规定,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在任职、评选特级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骨干教师时,必须具有异校交流的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