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19.10.2015  19:00

  信息来源: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平台汇集各类服务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找得到、用得起、有保证的服务。

  一、政策优惠期: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及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六、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纳税申报如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2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广东地税网站(www.gdltax.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