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建住宅小区须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20.07.2018  23:33

   我省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 要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已建住宅小区逐步增建、改建电动车自行充电车库(棚),严格规范电动车集中停放管理。

  根据通知,各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新建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居住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中,将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作为重要内容。在核发项目许可和进行项目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按规划要求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对已经投入使用但没有或缺少电动自行车充电车库(棚)的住宅小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指导督促住宅小区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分批次增建、改建电动车自行充电车库(棚)。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小区,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管理,与机动车停放分开,并配齐充电设施及配套消防器材,做好充电设施及配套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同时,要加大对小区日常巡查力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管理区域内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私拉充电线路的电动自行车主,要进行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河北新闻网讯 记者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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