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权属之争:法规现真空 应尽快出台相关细则

22.04.2016  10:25

在业主强烈要求下,开发商的一名相关负责人来到小区,令人意外的是,开发商居然还带来了会所所谓的业主。

这位姓牛的业主说,他已经购买了小区会所,并合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然而他所提供的房产证上信息显示,产权人仍然是华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很显然这位牛先生并不是会所的真实业主。而且小区居民认为,当初买房时开发商就承诺会所是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况且地下室还有小区线路管网的配套设施,因此会所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那么小区会所到底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呢?2007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小区会所所有权应在物业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按此规定,小区会所的归属问题可以说是很明确。但是记者发现管理办法有效期只有五年,现在已过了有效期,我市也未重新出台相关法规,随后记者致电市住建局了解情况。

其实神州嘉园小区面临的会所权属之争并非个例,长期以来,全国围绕小区会所产权到底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的争论不绝于耳。就在前不久,南京一小区开发商想把小区会所改建成养老院引起小区业主强烈反对,项目只好搁浅;去年8月份,温州市嘉鸿花园业委会将开发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公司将会所产权归还业主。事实上,立法上对于小区会所归属问题一直是个空白。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在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小区内的绿地、车库等配套设施的权属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现实生活中争议较多的会所权属问题却没有作出说明,这也就让开发商有机可乘,常常以小区会所并未参与公摊面积为由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那么小区会所的用途能不能改变呢?律师表示,小区会所是小区综合性公用配套建筑,是为本小区业主提供休闲娱乐的综合场所,如果开发商在售房宣传中明确说明小区会所用途,交房后即使产权属于开发商也不能随意改变。如果小区会所是住宅用地,进行商业活动也必须经过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改变其用途。

这几天,我们连续关注了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发生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矛盾冲突。其实,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远不止这些,但都跳不出“争权夺利”的圈子。一项法律法规早已明确了的小区管理权,在实际中却屡屡被物业侵犯。这其中既有物业公司的野蛮强横,无视法规,也有业主的软弱,不团结,法律意识淡薄,还有职能部门的监管无力。但仅仅归结在这一层面,似乎也有些草率。业主什么时候能真正在小区里实现当家做主,也许这里面有一个公民法制意识觉醒的过程。更跟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进程紧密关联。但是,如果业主现在不通过正常手段争取应当属于自己的那份权利,“真正实现对小区管理”的道路将会更加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