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21.03.2017  20:34

  近几年,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中,在“互联网+”的氛围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互联网交易中,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手段。相应的,互联网消费也成为越来越多普通大众便利消费的首选,不可避免地导致网络消费纠纷高发。如何处理这些消费纠纷,从小处而言,关乎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得失;从大处来讲,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化解网络消费纠纷,加强消费者网络消费权益保护不仅是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关键,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与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自我保护意识
  
  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优化服务是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职能,前期的宣传教育引导更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也是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一个重要着力点。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一方面可以增强电商企业、电商平台自觉遵守交易规则的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执法办案的效率,节约政府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的成本,实现政府与企业共赢。
  
  执法部门向电商企业宣传《广告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能够在日常经营中规避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但减轻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更可以保护电商企业自身的权益,免受“职业打假人”困扰。

  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管理,加大平台对入驻企业的审核力度
  
  就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现状来看,绝大多数电商企业依靠平台从事网络交易,单独依靠自有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比较少。因此,要想提升对依托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效能,加强与各类电商平台的合作十分关键,这也是监管部门对电商监管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
  
  第一,建立电商企业档案,完善传统企业进入电商领域开展电商业务的相关机制。一是充分利用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时机,对企业是否开展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登记备案;二是与各大电商交易平台联系,获得平台企业数据,对这些企业进行登记备案;三是充分利用抽查时机,对具有电商业务的企业登记备案。
  
  第二,电子商务企业在进入平台之前,平台有义务和责任履行对入驻企业的全面审查。一是要核查入驻平台企业的相关资质,确保入驻企业的各种手续合法有效,从各种行业最基本的营业执照,到特殊行业如食品行业所需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等;二是核查入驻企业的宣传广告用语是否依法合规,入驻企业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行为。在核查第二项内容时,平台企业的互联网技术优势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

  加强赔偿先付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保证金落实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依法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意见实施两年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已经产生重要影响,工商执法部门必须强化落实该意见的要求,简化赔偿先付条件,落实赔偿先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众多电商平台要求入驻企业必须交纳保证金,确保入驻企业在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时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平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式。然而,笔者在与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沟通中发现,一旦企业与消费者产生纠纷,电商平台往往会选择让企业与消费者自行解决,消费者仍需要耗费较大的精力与物力。因此,如何有效发挥电商平台保证金的作用,让消费者在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需要深入研究。

  加强学习,提高执法干部的网络监管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讲过:“建设网络强国,要把人才资源汇聚起来,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强大队伍。”作为电商交易平台的监管干部,除了学习日常的法律法规,更需要加强对网络监管及互联网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提升网络监管能力。□北京市工商局北太平庄工商所 付瑞鹏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