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店“虚假刷单”现象的思考

21.03.2017  20:34

  不良网店以“虚假刷单”方式提升网店的交易量,吸引消费者的关注,提高网店的人气指数,从而达到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提高销售业绩的目的。经媒体揭露和剖析,这种现象引起广大消费者的高度关注和诚信网店的愤慨。
  
  所谓“虚假刷单”是指网店经营者或者由经营者共同推荐或认可的第三方平台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请人假扮顾客,仅以货款往来,不进行商品收发,以提高网店信誉度的虚假买卖行为。从实际操作看,这种“虚假刷单”行为有如下特点:一是由网店或第三方平台向“刷单手”发出刷单邀请,“刷单手”接受邀请。二是刷单过程与网上购买商品过程相比,仅是商家不向“刷单手”发出商品;三是网店或第三方平台向“刷单手”返还商品价款,并支付服务费;四是网店请“刷单手”进行虚假刷单的目的是提高网店的信誉度,以诱使更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购买商品。

  “虚假刷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虚假刷单”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网店通过虚假的刷单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属于严重违反《消法》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具体行为,也有违《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诚信经营”的法律精神。
  
  从网络监管角度看,该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十四条规定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比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从广告的角度看,该行为属于“虚假广告”之列。“虚假刷单”就是以虚假的广而告之方式,告诉消费者“我的商品卖得如何如何多、如何如何好”,潜在用语就是“那么多人都买了,你就放心来买吧”,同时有违《广告法》第二条要求广告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虚假刷单”行为的社会恶果
  
  破坏正常网络交易秩序。“虚假刷单”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在让缺乏诚信的经营者获得更多商业机会的同时,必然损害诚实守信的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破坏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
  
  降低网络交易信誉度。监管部门若不对“虚假刷单”行为进行遏制,任其发展,最终必然严重损害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心,降低网络交易的诚信指数,直至整个网络交易方式全线崩溃。
  
  诱发网络诈骗行为发生。这里的网络诈骗仅指网店与“刷单手”之间的互骗,网店与“刷单手”共同骗取消费者信任的行为。网店不仅不给“刷单手”支付服务费,甚至连“货款”一并吃掉,造成“刷单手”受骗。同时,“刷单手”骗取网店的服务费和网店诈骗第三方平台的案例已有发生。

  打击“虚假刷单”行为的建议
  
  区分层次,强化培训,不断壮大执法队伍,提高网络监管能力。一是组织全员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以涉及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为主,再辅以网络查处案例。二是挑选具有一定网络知识、兼有网络监管执法能力的优秀人才,聘请有较高水平的网络管理专家,采用封闭式授课,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一批人才,充实网络监管执法队伍,再以传、帮、带的方式,不断提升一线网络监管执法能力。
  
  成立专业执法队伍。在目前网络监管能力相对较弱的地方,成立一支从事网络监管的专业执法队伍。
  
  将网络监管能力纳入年终考核,并直接与绩效挂钩。
  
  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督网络交易主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交易原则,提高网络交易质量。
  
  依据《消法》进行严厉打击。可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的赔偿就是十倍之多。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信息记入被处罚主体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依据《广告法》进行惩处。对“虚假刷单”的虚假广告产生的严重后果,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 吴建军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