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微商广告监管的思考

28.06.2016  23:23

  微商是随着微信用户激增诞生的一种新的经营模式,近年来发展迅猛,引人注目。不少微信用户都有在朋友圈或者微店购物的经历,因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微商在推销产品时发布的广告呈现出一些乱象,为消费者带来不少困扰,也成为广告监管领域新的难点。

  微商广告乱象的主要表现
  
  广告乱象一:内容虚假有些微商在推荐产品时,往往夸大产品功效。例如某些消字号的产品,功效明明是消毒,微商在宣传时却声称其具有神奇的医疗功效,或者宣称其能保健、延寿等。还有一些微商采用讲故事、使用者效果展示、发布高额成交量及火爆交易记录截图等方式吸引微友购物。实际上,这些所谓的成果展示不少是靠微商“造假神器”这一软件制作的。微商安装这一软件后,从交易对话到转账记录,从效果展示到检验报告,所有信息都能造假。
  
  广告乱象二:广告用语不规范,触碰“高压线”现象多发
  
  有些微商在宣传时,偏爱使用“第一”最大”“最好”最佳”等违反《广告法》的绝对化用语。药品广告则多含有“百分百治愈”“永不再发”等表示治愈率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保证。还有些微商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采取诋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方式进行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乱象三:发布广告的微商缺乏相应资质,广告内容未经审查
  
  一些微商不具备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资质,却在微信好友群里大肆宣传销售这些产品。按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微商擅自发布此类应审查而未审查的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广告乱象四:微友饱受朋友圈广告骚扰
  
  相信不少微友都有这样的感受,只要好友里有人做了微商,朋友圈就很容易被广告刷屏。由于朋友圈内多是亲戚、同学、同事或朋友兼职做微商,“拉黑”感觉面子上过不去,所以大多数人选择默默忍受,最多也就是屏蔽信息。《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微信广告是一种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广告,微商做广告时应征求当事人同意,但朋友圈内微商的广告很难按《广告法》此条规定执行,很多人不得不被动接受广告刷屏。

  微商广告监管的难点
  
  难点一:监管介入和定位难
  
  由于微商广告一般是通过朋友圈、微信好友群等途径推送,因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然,现在许多商家也会通过扫描二维码、找朋友等方式扩大广告受众面,但其更注重一对一的推送。如果不是受众中的一员或微信圈内人员举报,监管人员很难了解商家的广告推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很难准确介入和定位。
  
  难点二:监管人力物力不足
  
  目前,如果以企业名义申请公众号,需要提交营业执照,但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话则相对宽松,不需要实名认证。现在发布微信广告门槛较低,做微商的个人只要申请微信号即可发布广告。成本低,制作简便,导致微信广告数量庞大。由于没有专门的微信广告检索功能,广告监管部门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进行主动监管。在部分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人力物力不足,监管部门更显得力不从心。
  
  难点三:执法人员取证难执行难
  
  微信广告虽然属于网络广告,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网络广告,不像其他网络广告那样完全公开,只有微信好友或朋友圈的一员才能了解相关广告内容。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订阅或关注的方式了解其广告内容,但个人微信号必须通过加好友的方式才能看到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因此,执法人员要对微信广告进行取证相对来说比较困难。而且,广告发布者一旦删除在微信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则转发、收藏的内容也难以找寻。现实中,不少举报人员缺乏维权意识或专业技术,一般不会对违法广告内容予以固定,加大了取证难度。个人微信公众号没有实名制,有时广告发布者难以准确定位,执行有一定难度。

  微商广告监管的突破点
  
  突破点一:进一步完善制度
  
  新《广告法》增加了网络广告管理的条款,但如何具体运用执行,仍有待相关条例或办法出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将纳入监管体系;微商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违法广告,在接到微友举报之后,工商部门也将调查处理。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基层执法人员在实务中应进一步研究微商广告的定义、形式和范围,探索行之有效的监测方式和取证手段,明确法律法规适用,以实现有效监管。
  
  突破点二:动员多方力量加强监管
  
  一是增强微信平台的责任感。应发挥微信平台的主观能动性,让其积极参与、帮助和配合监管机关的执法行为。微信平台本身应制定广告管理制度,加强规范。二是增强微商团队负责人的法律意识。现在不少微商都是团队运营且人员众多,其代理的产品可能有公众号,但分销商多是个人微信号在运营。这种团队模式一般有统一培训、授课,产品广告内容也有统一发布格式。对这种运营模式应从源头抓起,对相关负责人加强指导,促使其诚信经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三是调动广大微友的力量参与共治。因为朋友圈带有一定的私密性,不是圈内好友很难发现违法行为。如果能调动微友的力量,鼓励他们发现违法广告及时举报,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让他们掌握固定证据的简单办法,共同参与,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突破点三:开发微商广告标记功能
  
  自今年2月23日起,微信朋友圈广告自助投放端正式全量开放。投放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每个用户进行分析定义并添加对应标签,如教育、旅游、金融、汽车、房产、家居等,再把这些标签群体提供给广告主,供其选择相应的群体作为广告投放对象。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借助已有的技术,与微信运营方共同研究开发广告标签标记功能,既便于广告监管部门监测和定位广告发布者,也有利于平台运营者实施管理。 □江西省宜春市工商局 晏 微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