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思考

29.02.2016  14:28
   本文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是指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工商、食药、税务、质监、银监等相关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类经济组织的以年度报告及即时信息为主的信用信息进行的监管。
  
  2014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随后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连续颁布了与之相配套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上简称“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均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管、保证公平竞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
  
  李克强总理去年3月20日在视察国家工商总局时指出,要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同时,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守护神”,加快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毋庸置疑,这为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指明了方向。
  
  一、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基本做法
  
  2014年10月1日市场主体开展年报以来,唐山市路北区工商局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三级工商局有关视频知识讲座,本局自行主办培训班,对“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及年报流程等相关知识全面系统把握,在切实提高实际工作本领的基础上,还做了以下工作。对内,对各分局辖区市场主体的年报进度自去年3月24日至5月底实行了周通报制度,6月份又实行了每日通报,对各分局进行排名,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对外,于3月份开展了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宣传月活动,印发《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知识问答》和操作流程各2万余份,通过市场巡查和集中宣传发放,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针对有些市场主体可能遗忘的情况,又安排信息站两名同志向市场主体发送提醒短信一万多条。进入5月份,对仍未年报的5000多户市场主体又上门逐户发放年报《通知函》。还接听市场主体咨询电话5000多人次,解决年报疑难问题3000多个,为市场主体进行密码重置500多户。截至2015年6月30日,2013年度企业年报应报6616户,已报6016户,年报率90.93%;2014年企业年报应报8179户,已报7319户,年报率89.49%。2013年个体工商户年报应报1.8691万户,已报1.4464万户,年报率77.38%;2014年个体工商户年报应报2.585万户,已报2.0583万户,年报率79.62%;201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报36户,已报34户,年报率94.44%。市场主体年报率均超过2012年度年检验照率。同时,抽调18人对170户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了抽查,对未按规定时限录入即时信息的20户企业,已责令限期改正完毕,对找不到经营地址的12户企业按规定列入了异常经营名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一是亟待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合力。依据“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尽管工商部门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主管部门,但其他相关部门也有各自的监管责任。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的情况看,基本处于工商部门孤军奋战的状态,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支持,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各负其责,合力推进。二是本部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亟待整合。单就一个县、区工商局来说,目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中工商公示信息栏目中所设置的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信息、经常异常信息、抽查检查信息等八类信息仍分散在各科室,没有完全整合。三是队伍业务素质亟待提升。基层分局个别同志对“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没有做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群众咨询不能一次讲清、市场主体年报不能一次审核准确、市场主体不按规定年报造成的后果知道不多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
         
  (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一是存有等待观望思想。片面认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主管部门是工商部门,与己无关,或关系不大。甚至个别部门不知道“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更谈不上公示或传送相关市场主体信息是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二是不少相关部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评价体系建设、公示平台建设相对滞后,不推不动,有的推了也不动,影响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设的整体进程。三是有些部门一方面存在对其他部门相关市场主体信息的需求,而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其他部门共享本部门的相关信息,缺乏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大局意识。四是即便有些部门知道公示或传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本部门法定的责任,路北区于2014年底试运行了企业信用信息网,但有的部门没有网站,有的虽建立了网站,却没有及时公示或上传相关信息,全区网站形同虚设。此外,市场主体信息呈电子孤单情形。比如,行政处罚信息分别由公安、税务、食药、环保等部门分别掌握,从一个部门只能查询局部的信息,无法获得完整的综合信息。
  
  (三)市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意识不强。尽管“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颁布近两年,工商部门下大力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但仍有一些企业尤其是有不少个体工商户还不知道年检、验照改年报,只是工商部门反复电话通知、逐户告知时,才急忙应付年报。对不按规定年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的后果更是知之甚少。二是存有侥幸心理。有的市场主体认为,年报抽查比例为3%,被抽查的概率少,抽查不到“白捡”,即便被抽查有问题,只是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异常经营状态,而且事后更正后仍可移出,对其造成不了大的影响。还有不少个体工商户认为,即便列入异常经营状态不移出,反正不参加政府招投标,也不需要申请银行贷款。三是年报业务水平不高。尽管工商部门下大力量培训市场主体如何年报,发放年报流程操作宣传单等,仍有一些市场主体听起来“明白”,真正操作起来糊涂,漏报、错报和不懂年报流程的现象比比皆是。有时,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单就一户市场主体如何年报就要当面解答咨询或接听电话好几次。四是“僵尸户”大量存在。有的市场主体实际没有营业,但没有办理歇业手续,有的市场主体既无法联系,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又不能强制吊销、注销。
         
  三、几点建议
  
  (一)增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担当意识,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为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重大,义不容辞,这也是彰显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守护神”,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工商精神,向社会各界展示良好工商形象的又一重大机遇。
         
  1、加强学习培训,提升监管能力。队伍轮岗、人员交流制度的推进,无论是工作多年的老工商,还是新招录、调入的新同志,都必须对“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把握。全员尤其是直接从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同志要采取学原法谈体会、请专家答疑惑、实案研讨剖析、搞竞赛大比武、选标兵树典型等办法,广泛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学懂学透、耳熟能详,常用的法律条款烂记于心,实际工作中运用自如,群众咨询一口清,告知群众一次全,审核材料一次准,每名同志都能独当一面,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行家里手。
         
  2、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作为有为。人民工商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人民,这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让市场主体“多生、早生”,更要让其“活得多、活得好”,是工商部门服务人民的题中之意。只有市场主体充分发展,才能汇聚发展的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要克服市场主体年报和报送、公示即时信息是市场主体自身事务的狭隘思想,转变工作作风。一是注重宣传。采取醒目位置张贴、送法到市场主体、网上公示等灵活多样形式,广泛宣传“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尤其是市场主体年报和报送、公示即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流程,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依法年报和及时报送、公示即时信息成为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二是分类指导。对正常经营类市场主体现场指导其完成年报和报送、公示即时信息;对间歇式经营类市场主体督促其进行公示;对有经营需求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指导其按“歇业”进行申报;对查无下落的市场主体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定联系不上后再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确保辖区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和报送、公示即时信息。三是特事特办。对纳税多、吸纳从业人员多、社会贡献大、国家鼓励发展的科技创新等新兴产业行业等,采取“点对点”联系方式,直接上门服务,现场指导年报;对市场主体相对集中的有形市场,设立年报申报点,现场集中办理。
  
  3、整合信息资源,夯实监管基础。在工商系统内部,一是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工商公示信息栏目中设置的登记信息等8类信息,满足“系统”的需要。二是将分散在各科室、各基层分局的某一领域、某一辖区的的零散信息,及时上传到本县(区)工商局,由本局信息中心按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中所列8类信息,经筛选整理及时公示。在工商系统外部,一是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准确、全面公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企业公示信息栏目中所设置的年报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6类信息。二是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借助政府权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信息互动共享工作机制,积极获取有关部门的市场主体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获取司法部门的股权冻结信息和股权变更信息。对其他部门需要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工商部门也应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及时提供信息。做到信息共享,构建大信息格局,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在当地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广泛应用,推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警戒机制。
  
  4、清理“僵尸户”,提高年报率。客观讲,多年来存在一些未经营、未注销的市场主体。这部分市场主体既联系不上,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又不能强制吊销、注销,拖累了年报率。对此,通过启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机制来排除。比如,梳理出多年未验照的疑似市场主体名单,通过专用信函或实地检查的办法,确认其是否经营,将确认无法联系的标记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增强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合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列》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条列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无疑,实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是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必须履行。
         
  1、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要认真学习“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及国家有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文件,了解和把握精神实质。要充分认识到,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信息监管,既是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定责任,也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要查找“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起至今工作差距,制定措施,确保各部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与整个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同步。
         
  2、各负其责,依法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信息。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列》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以上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为统一标准,节约行政成本,全面反映企业信用信息,河北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向已开通运行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传送相关信息,由该系统公示。
  
  3、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指标,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以此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确保源头信用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其主要内容是,各类市场主体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公示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和变更经营地址、范围等相关即时信息。
         
  1、要依法报送和公示有关信用信息。市场主体要认真学习“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增强依法年报和上报、公示即时信息的自觉性。报送、公示相关数据和信息是市场主体的法定责任,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要承担违法的后果。做到不漏报、不错报、按期报,内容全面、真实。要知晓不按期限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产生下列后果:被列入异常名录;该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银行贷款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追究法律责任。
  
  2、要有专人负责。各市场主体至少要明确1名以上人员学习了解“一条例、四办法、一规定”的具体要求,熟悉年报与报送、公示即时信息的操作流程,提高网上年报、公示的效能。
  
  3、要尽量提前做好年报的相关准备工作。只要内容齐全、信息真实,各市场主体应马上年报。切忌临近期限扎堆年报,避免网络系统拥堵耽误年报,鉴于期限届满年报系统自动关闭,更不要超期上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