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拟对三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自9月18日起,省环保厅就《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开始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现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于2013年颁布实施。为推进和规范我省环境行政执法,保障公众利益,在对现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修订实施之前,省环保厅起草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适用规则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按照不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社会影响,占比为30%;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占比为15%;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手段,是否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占比为20%;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配合调查情况,占比为10%;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占比为10%;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占比为15%。
环保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得出具体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适用规则提出,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可以构成不同违法行为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实施了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实施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实施从重处罚的情形分别是: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环境违法等。
实施顶格处罚的情形分别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极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致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态度恶劣、后果严重的;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河北日报讯 记者段丽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