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7·11”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03.09.2014  13:29
  2014年7月11日9时50分左右,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千金矿247水平贯通工程掘进作业面发生一起顶板冒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同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7月11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法律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7·11”冒顶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铧尖乡铧尖村,1988年建矿,1990年投入生产运行,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主要负责人丁增光,在册职工178人,经营范围为:金原矿采掘、冶炼、金矿石收购。该公司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27000008242),有效期限2010年9月21日至2040年9月21日;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0002011044140111007)有效期限2011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9日。
  发生事故的系统为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千金矿,该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安许证字[2012]承延010021号,有效期限2012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
  (二)工程概况。
  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千金矿为了解决井下掘进废石不出坑,有效回填废旧巷道,7月份计划从247米水平原有巷道向前掘进透至270米至247米斜井底,将井下废石倒入270米斜井内用电耙作业将废石回填。计划共10天,掘进工程量共7米,7月5日开始架设照明、清理巷道等工作,至7月11日共完成掘进3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7月11日7时,班长叶彬和本班工人叶之银、徐良、吴建全和张金生在千金矿井口开完班前会后乘罐笼下井到达5中段,由叶彬进行组织分工,徐良在5中段运输大巷驾驶电机车负责运料,其余3人由叶彬带领到247水平掘进面进行出渣作业。8时40分左右,在进行排险和洒水消尘后4人开始向两个手推车上装渣,装满后由1人负责将车推到溜井处倒料(作业面距溜井约50米),轮流推车。约9时50分,吴建全推车已经离开作业面,张金生和叶彬在作业面靠南侧,叶之银在北侧装渣,此时北侧顶板突然冒落一块约六、七百斤的毛石,将叶之银砸中并压在身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金生和叶彬立即查看顶板,发现无冒落危险后迅速跑到叶之银身边,发现叶之银被石块压住,由于石块太重,二人找来撬棍由叶彬撬着石块,减轻压在叶之银身上的重量,这时吴建全也赶了回来,叶彬让吴建全出去叫人,张金生也过来又将石块撬起来一些,发现能把人救出时,由叶彬撬着石块,张金生将叶之银从石块下拽出来,发现其已经没有呼吸,10时20分左右,公司和千金矿领导组织人员赶到现场,约11时救护人员用担架将叶之银抬到罐笼上升至井口,120医护人员进行了检查,发现叶之银无生命体征,已经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在7月11日9时50分左右,企业负责人10时10分接到报告后于11时向县安监局进行了上报,县局接到报告后于12时向市安监局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地质构造,作业面北侧顶板节理面明显,下方为构造破碎带岩体,随着巷道掘进该处岩体暴露后,支撑力消弱,形成下向自重力,使节理面下方一块岩体沿节理面脱离,工人叶之银只顾弯腰装料,作业中未随时观察作业环境的变化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敲帮问顶”排查过程中不细,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2.职工对周围作业环境危险因素辨识能力不足,安全确认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
  3.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能力不强。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因隐患排查不彻底,工人叶之银在作业中未随时观察作业环境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1.叶彬,男,1989年出生,群众,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千金矿井下出渣工班长,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业前安全工作布置不细,对“敲帮问顶”排查不细,未有效落实安全确认制度,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责令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500元,并报宽城县安监局备案。
  2.周长军,男,1970年出生,群众,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千金矿井下班长兼安全员,负责千金矿井下安全监管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责令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500元,并报宽城县安监局备案。
  3.唐文利,男,1977年出生,中共党员,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千金矿副矿长,负责千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上有漏洞,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责令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2000元,并报宽城县安监局备案。
  4.蔡景庭,男,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千金矿矿长,负责千金矿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对其罚款2000元整的经济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宽城县安监局备案。
  5.刘广永,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责令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1000元,并报宽城县安监局备案。
  6.杲占宇,男,1975年出生,中共党员,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责令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2200元,并报宽城县安监局备案。
  7.张秀彪,男,1975年出生,中共党员,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责令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2200元,并报宽城县安监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8.丁增光,男,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6.667万元30%的罚款,计2万元。
  9.张海,男,1955年出生,中共党员,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5万元30%的罚款,计1.5万元。
  (三)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本单位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2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矿所辖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整顿,在公司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切实落到实处,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防止其他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开展全矿警示教育活动,重点分析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对责任人员进行通报,做到人人受警示,人人受教育。
  3.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员工自保互保能力和危险因素辨识能力。
  4.企业管理人员要加强井下作业环境地质构造的检查和管理,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和安全确认制度。     

宽城铧尖金矿有限公司
  “7·11”冒顶事故调查组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