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宣判两重大刑事案 两男持刀抢劫金店被判无期

24.01.2015  12:56

  1月22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重大刑事案件,分别是清河县抢劫金店案(本报曾于2014年1月10日报道)和抛尸七里河的杀人碎尸案。旨在对恶性犯罪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促进社会稳定。

  蒙面男子持刀抢劫金店

  2014年1月8日17时30分,清河县犇鑫珠宝店临近闭店,戴着帽子、口罩的两名男子闯入店内,一名男子手拿一把长刀,另一名男子一手持枪、一手拿着电击棍,威胁员工蹲在店内角落,随后两人抢劫项链、黄金首饰等310件及“步步高”牌手机1部,总案值近83万元,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逃跑。次日,两人将所抢黄金首饰中的一条项链和一枚戒指(合计63余克)以13300元卖给高阳县杨某。杨某既没有索要发票,也没有核实卖主的身份信息,在没有收购黄金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黄金收购。经有关部门鉴定,杨某所收购的黄金价值为20644元。

  当年1月12日,警方在保定清苑县、蠡县分别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成、刘某抓获。经审讯,两人承认抢劫金店时所驾驶的面包车是偷来的,而且之前还在保定、沧州等地实施了多起盗窃案件,盗窃汽车、拖拉机多辆。

  昨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某成、刘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以数目不等的罚金。同时,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他3名被告也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处罚。

  因玩牌起纠纷竟杀人碎尸

  只因之前在一起玩牌时感觉被“欺负”,被告人赵某恒(1991年出生)对被害人王某产生不满,欲实施加害行为。赵某恒找到被告人荆某胜(1990年出生)共同预谋杀害王某,并购置了两把刀子。

  2014年1月8日14时左右,赵某恒、荆某胜以玩牌为由,将王某骗至邢台市桥东区铁工街赵某恒的出租房内。在玩牌过程中,赵某恒借故挑起冲突,二被告人用刀子将王某杀害。之后将王某分尸,并将尸块及作案使用物品一部分抛弃到邢台市桥西区锦江不夜城西侧的七里河内,另一部分抛弃到威县金水河内。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恒、荆某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两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荆某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荆某胜限制减刑。

  (记者丁宝军通讯员刘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