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项目中组长与主审并存的思考

24.10.2016  15:13

  近日笔者参加了一个项目的审计工作,在项目审计中担任主审。该项目由于资金量大,而且是审计署项目任务,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均非常重视此项目,该项目由市级统筹交叉审计,对每个地方的项目审计安排了1名组长2名副组长1名主审。为此笔者就审计项目中组长与主审的职责关系谈点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制。” 审计组是审计部门开展审计项目的基本组织,对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是审计部门一项基本的审计作业制度。审计组实行组长或主审负责制,不仅能提高项目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还能有效利用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但在具体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审计组长与主审职权不明确、审计质量责任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项目审计质量和效果。

  一、项目审计中,审计组长(主审)负责制实施的现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有关规定,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对项目审计质量和效果以及审计风险承担相应责任。组长或主审的工作包括从最初的项目审前调查到项目终结后审计案卷的归档。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只设组长,不设主审。其次是当审计项目较大、较复杂,或者审计项目较重要时,由审计机关有关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挂名”任审计组长,但不参加审计组的现场审计,设一名主审负责审计组的全面工作。三是因资金量大、下属单位多的审计项目,设组长1名,主审若干,具体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这样审计组出现了一个组长多个主审并存的局面。在审计组长与主审并存的情况下,往往因权责不明确,容易产生很多弊端:

  一是组长或主审职权不明,权责不分,势必影响了审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规定的是“审计组实行的是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制”,从字面上看,一个审计项目,要么就是实行组长负责制,要么就实行主审负责制,并没有涉及到在项目审计中既存在组长、又存在主审情况下组长与主审职责区分问题,在审计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是实行组长负责制,还是主审负责制,主要看基层审计机关领导的解释,一种解释是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一肩挑,审计组组长负责制=主审负责制,责任清楚;还有一种解释是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不是一肩挑,审计组组长负责制≠主审负责制,分管领导或业务部门责任人当审计组组长,其他同志当主审,领导解释是主审负责制,而这种主审负责制,其实也就是主审负责查问题,写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据,撰写审计文书而已,因为,主审无人权和事权,要负责很难;这种审计组组长与主审并存的负责制,一旦出现审计项目质量问题,追究责任时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之间势必相互推委,必然导致责任不清。

  二是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一般审计项目中审计组长只是“挂名”而已,有名无实,有责无权。由于组长不参与具体的审计项目,而在项目审计中执行组长职责的往往是主审,这样主审集中了检查权、工作安排权、督导权、复核、验收权,包揽了审计项目调查、查证和提交审计组报告的全过程,审计查证的范围、质量的深度、审计风险等都有审计主审控制,实际上是依据审计主审的经验判断来确定。这样,组长与主审在审计项目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和分歧,对审计项目的实施产生负面效果。

  三是组长或主审履行责任难定。在现行制度下,组长或主审不仅职权不明确,而且对审计项目到底应承担多大的审计风险责任也难以确定。这是因为,审计组作为审计机关派出工作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能力承担行政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况且组长或主审在审计组中的职能也无法正常发挥,这些因素导致项目审计风险责任范围无法确定。

   二、 项目审计中组长与主审的职责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审计组长工作职责及其责任

  《审计准则》第177条规定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准则》第179条 明确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是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审计档案审查验收意见负责。三是审计组长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主审的工作职责

  《审计准则》第180条 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的职责是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审计,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组长与主审之间的关系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定:“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首先审计组组长授权是联系组长与主审的纽带。没有组长授权,就不存在审计项目主审;不按程序授权,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就会流于形式;授权范围不明确,组长和主审的权责大小就无法界定。只有通过书面形式规定授权范围,才能真正理顺审计组组长与主审之间权责问题。

  其次主审受命于组长,在授权范围内对组长负责。项目主审并非常设岗位,而是随着开展审计项目需要而定的,主审权责的大小与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相关,而最终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要由组长承担责任。由此看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审“听命”于组长,并在组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是项目执行中组长与主审分工各有侧重。通过授权,明确了组长与主审职权,但通常,在组长与主审分工上,组长更侧重于对全局的把握,表现在对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审计人员的调整安排、审计组与被审单位的协调沟通等方面,而主审则倾向于具体现场审计查证工作,包括按照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进行现场查证、协同组长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分工、对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和编制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等。

   三、完善审计组长(主审)负责制的建议

  通过对审计组长与主审职责和两者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改进审计组长负责制,取消审计项目中组长与主审并存的状况,明确组长在审计项目中履行责任的程度,规定组长工作空间,量化组长工作内容,使“组长”成为真正意义上名符其实的组长。

  (一)建立审计组长任职资格制度。国家审计署应建立审计组长任职资格制度,从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学识水平、业务技能、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规范,以指导基层审计机关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二)赋予审计组长权限,实行业务质量项目组长首问制度。组长权限就是组长在具体审计项目中应具有的权利。取消审计项目中分设组长与主审的状况,由组长负总责,组长行政权与业务权和部门负责人完全一致,审计项目由组长直接向审计机关负责,减少组长来自所在部门和审计组内的各种阻力,增加组长对审计项目的使命感。审计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追究组长责任,改变以往审计项目审计责任归属不清的局面,将审计风险责任由组长直接承担,促其积极履行组长职责,正确使用组长权限。

  (三)建立审计组组长奖惩制度。审计组组长,工作较为繁重,责任重大,因此,审计机关应建立相应的审计组组长考核奖励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审计项目工日、审计方案的实施程度、审计质量和成效、廉政制度执行情况外,协调能力等,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审计组长奖励制,从而调动其工作热情。同时审计机关每年按照考核标准对组长资格进行认定,实行审计组长考核末位淘汰制,对胜任审计项目的组长保留其资格,对连续两年不能胜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应当取销其组长资格。对组长任职资格实行优胜劣汰制。(雨荷 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