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视角看当前形势下我国账户管理现状

25.11.2015  09:30

 

近期,中国青年报与审计署办公厅合作,推出了国家审计故事系列报道,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为读者讲述审计工作报告背后一个个扣人心弦的中国审计故事,引起了巨大反响。通过研读这些审计故事,联系自身的审计工作经历,笔者有一些思考,谨以此与审计同仁们交流。

近些年,危及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在这些事件中,无论是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涉及局部的,还是操纵股市、汇市等涉 及全局的,违法犯罪分子都必不可少地利用了其控制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账户)来转移资金, 攫取非法收入。从已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些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控制的账户,表现出数量多、分布广、往来复杂、资金巨大的特点。面对这种形势,该如何加强账户管 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免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呢?

截至目前,我国关于账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账户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特别 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方式的推广普及,犯罪分子利用规则漏洞和技术便利,通过在多个地方、多家银行开立多个账户来即时转移资金已成为其最通 用的犯罪手法。这种手法既加大了银行日常反洗钱监测的难度,也加大了执法部门追查犯罪资金去向的难度,耗费了国家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办法》而 言,可谓是“魔高一尺”!

根据《办法》规 定,存款人在我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分为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两类。单位账户按用途又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4种。 相对来说,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且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个,这3种账户是便于管理,较为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 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方面:

一是《办法》对开立个人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定过于宽松,无论是数量还是地域,实际上几乎没有限制,存款人可在全国各地、各家银行开立多个账户,而仅需开户银行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是《办法》对个人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规定已不适应形势,有些控制措施形同虚设,例如:《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单位从其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 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但现实是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等自助方式可将每笔超过5万元的款项轻松分为多笔等于或低于5万元的款项支付给个 人,举手之间就轻易地回避了《办法》的限定。又例如:《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但现实是个人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甚至能由他人代 为开立并由他人使用,而因为没有具体的认定、管理细则,银行还无法实施控制。

正是利用了这些规则漏洞,违法犯罪分子才能通过其控制的账户来转移资金,攫取非法收入,从而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冲击。 因此,根据新形势、新趋势,结合新方法、新技术,尽快修订《办法》,使之适合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账户管理要求,已是当务之急。我们相信,《办法》经 过有针对性的修订后,一定能进一步规范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账户的管理,进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实现“道高一丈”!

在此,笔者建议:一是严格限定个人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数量。目前,从技术上和成本上看,存款人只有1个账户即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金收付结算。因此, 新办法应设定条件尽量减少存款人跨地域、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的情况。二是补充完善个人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规定。目前,身份实名认证技术已趋完善,银 行资金监测系统也已建立。因此,新办法应明确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账户的细则,补充完善银行对大额支付等存款人账户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的规则。(谢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