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从用足用活制度中寻求“突破口”

29.07.2016  16:05

  由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办法》,要求被审计单位除了向市审计局报告整改情况外,还要求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开报告问题整改情 况;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表决通不过的,限期整改,再次报告;再次报告仍未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7月26日,审计署网站地方动态栏目,对衡阳市攻克屡审屡犯“老大难”问题,而采取的这一实、硬、管用措施,进行了介绍。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提出了三项措施,其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 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被纳入了“健全整改责任制”这条措施中。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在整改报告 制度的基础上,再次加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时,不仅要向市审计局和同级政府报告,也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公开报告,由人大机关进行严格过堂 把关。

  这是一条实着子,实就实在象衡阳市市长所要求的,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不留死角。每个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都要接受人大机关的检查、验收和监督,这比由政府 统一向人大机关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更先进了一步。一些寄望于通过向熟人打招呼,或者找关系走偏门,不上政府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大报告,或者在报 告中与同类问题单位互相打“掩护”,造成法不责众事实的侥幸想法,可能就要行不通了。

  这也是一条硬着子,硬就硬在也象衡阳市市长所要求的,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不留尾巴。被审计单位整改做表面文章,人大是不会让他过关的。第一次报告,半数表决 不通过,要责令他限期整改,再次报告,第二次报告,表决半数再不通过的,人大机关就要根据《人大监督法》的权限,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根据调 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相应措施是指什么?在笔者看来,就包括人大审议报告后,可以依法行使的专题询问、质询,以及对所任免人员作出撤职的决议和决定等权 力。审计整改不力不到位,既关乎他的“面子”,又关乎他的“位子”,估计没有人敢不掂量后果,而不入神,不上心,无所谓,敷衍了事。

  屡审屡犯,是十足的“老顽固”,也是令人讨厌的“牛皮癣”。由于长期存在,不少人有了一些审丑疲劳,也有一些人对在现行体制机制制度下,如何治理它,清除 它,似乎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其实,有时侯,我们是“骑在马上找马”,解决这一“老大难”,就有现成的制度、机制和办法,只是我们还没有第一个“吃螃蟹” 的行动勇气。只要我们跳出审计抓整改,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章第五节提出的: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 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一精神来办,是不愁找不到 出路和办法的。衡阳市坚持人大和审计监督相结合,激活人大的报告审议、专题调查、质询、办理撤职案等“休眠”权力,以权治权,以权制权,发挥人大监督的权 威性、强制力和约束力,弥补审计监督手段不够、督促压力和力度欠缺的不足,就是一个增强审计监督独立性,突破审计整改“老大难”的现实路径和管用一招。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人大监督职责,用足用活法 律授予的权力,监收审计整改成果,监督审计整改工作,促进审计整改的做法和实践,较好地实现了受人民所托、加强对政府部门监督的履职目标。各级人大机关要 向他们看齐,借鉴他们的做法,增强推动审计整改的作为意识和创新意识,进一步细化行使报告审议、专题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权的主体和条件,做实每一步程序和每 一个环节,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约束力,提高审计整改实效。(戴明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