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执法要“知行合一”

28.10.2015  09:10

 

 

据《人民论坛》调查显示:如今官员最怕“工作上出事”(占受访者64.4%),最顾虑“触动利益、易得罪人”(占受访者79%),最郁闷“工资收入较低” (占受访者67%)。由于存在这些顾忌,执行力大打折扣,做事求稳怕乱,甚至为官不为;遇事缩手缩脚,怕引火烧身;工作缺乏激情和干劲,感叹“官不聊 生”。这些现象实际上都是把“守规矩”与“有作为”对立起来了。

守规矩并不是无所作为,“为官不易”不能“为官不为”。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来讲,守规矩要在审计执法上下功夫。

禁忌“执法犯法” 。一 要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我们审计干部每个人都是社会一员,要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要自觉树立良好的社 会公德,增强自我修养,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审为民的思想观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统领审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规,不能以审试法, 要恪尽职守,依法从审。二要运用好部门法规。审计是依法独立行使专门监督的部门,要积极督促国家及本级政府的相关政策畅通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要学好用好 有关部门法规,用其矛戳其盾,通过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党和政府各项惠民富民政策落到实处,特别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对 涉农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土地征用补偿金、教育、卫生医疗、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资金审计力度,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与部门法规相对照, 进一步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促进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完整。三要执行好审计法规。无论是《审计法》还是《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明确赋予 审计机关依法审计职权,“依法审计”、“严格执法”是永恒的主题。“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每位审计人员的权力只能用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而不 能用来谋取个人和少数人的利益,必须做到依法从审,正确把握依法行政原则的主要内容,具体运用于审计监督工作,从而有效解决依法审计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大 胆查处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为经济政策规范有序运行发挥保障作用。

禁忌“执法打折” 。一 是不能执“人情法”。由于一个地方的审计人员相对固定,“熟人”普遍,所以审计当中执“人情法”时有发生。执“人情法”的后果是避重就轻,该发现的问题没 有发现,该揭示的深层次问题没有揭示,从而增加了审计风险。针对这种情况,要大力加强审计人员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审计法制教育,加大审计渎职处理,排 除审计过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就地消化”及“人情审计”现象发生,着力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信念,增强廉洁从审的自觉性。二是不能执“关系法”。 审计执法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对审计查出的要害问题或者审计处罚金额较大时容易出现。审计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审计工作离不开被审计单位配合,通过长 期的审与被审,单位之间的关系有深有浅,“关系好”的概念无形中会左右审计执法。执“关系法”,一时淡化违纪违规行为,有可能助长以后更大的违纪违规行 为。针对这种情况,审计机关要主动杜绝执“关系法”,切实帮助被审单位改正违纪违规行为,消除隐患。三是不能执“招呼法”。这种现象偶尔会遇到,对于审计 查出的问题,被审单位在请求无果的情况下,走曲线,请领导或者请与审计机关较熟的人出面“打招呼”说情,要求处理处罚从轻等等。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有可 能“买面子”,予以酌情处理。这种一时“买面子”的后果是自我弱化了审计权威。针对这种情况,审计机关要主动消除“面情”观念,晓以利害,一是一、二是二 的公正执法。

禁忌“执法滥罚” 。一 是不能重处罚轻整改。审计整改通常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 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重处罚轻整改现象,特别在基层尤为明显。由于预算经费不足等原因,注重处罚收缴(罚没款可以返还),对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流于形式, 只是一罚了事,逐步进入“屡查屡犯、再犯再罚”的怪圈。要走出怪圈,还需审计经费有保障,加大审计整改力度,让部门问责追责见实效。二是不能滥用自由裁量 权。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过程公正、公开、公平,是依法治国的体现。审计监督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督促 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资格和权能,审计监督是否公平公正尤为重要。作为被审计单位,不论职能强弱、单位大小、关系亲疏,都要放在一个“水平面”,针对同类性 质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对待被审计单位,做到“一视同仁”,在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所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确保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合法。三是不能以罚代法。简而言之就是 以罚款代替法律法规执行。这种行为在早期的审计执法中非常常见,现在也还存在,没有杜绝。在具体审计工作中,有的单位请求不出具审计决定书,罚款照常上缴 (一般收据),只出具审计报告。这种现象的存在,虽然审计机关的预算外收入增加了,但是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削弱了,久而久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印象是 “只要钱”,法律法规执行被抛掷于脑后。针对这种情况,审计机关还需加强自我约束,有效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不能见小利忘大义。

总之,无论做什么事都要讲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概不例外,要切实把讲规矩落实到审计工作中。广大审计人员要围绕“四个全面”主动适应新常态,围绕改革发展发挥好监督保障作用要尽到应尽之责。(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