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校长教师异校交流轮岗

14.07.2015  11:25

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实行校长教师异校交流轮岗

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城区在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县镇在学区内或学区间进行交流轮岗

本报讯 (首席记者 李云萍) 为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促进优质教师资源共享,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我市2015-2016学年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即将展开。

记者7月13日从市教育局获悉,此次交流轮岗范围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交流轮岗对象为上述学校的校长(包括副校长,下同)和教师。

按照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任期(同一学校同一职务)为5年,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任期满后至离职年限不足5年者,可延长任期至离职年限。现任校长、副校长的任职年限应视同任期,其中任职年限不满5年的,任期以任满5年为限;任职年限不满10年的,任期以任满10年为限;现任校长任期已满10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个别因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延期1-2年交流。今后,任免部门必须明确新任职校长的任期。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一般最长不超过9年(不含支教时间)。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的教师应在3到5年内,采取刚性交流或柔性交流的办法,分批交流轮岗到异校任教。此后,达到任教年限后的教师应进行交流轮岗。刚性交流即将人事关系转入交流学校;柔性交流即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学校,且交流轮岗期限不少于三年。

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城区在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县镇在学区内或学区间进行交流轮岗。

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不在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轮岗对象范围。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