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有机统一

18.09.2020  20:13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加强院庭长的监管能力,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积极构建全面覆盖、科学规范、监管有效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细则实施两个月来,全市法院共提请监管案件2275件,占比高达6.23%,全市法院审判质效得到较大提升。

细则进一步压实院庭长监管职责,院庭长通过采取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管部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宏观监督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对分管部门审判执行质效进行宏观监督管理,强化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微观监督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对“四类案件”及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对个案程序性事项依法进行审核批准,对个案审判流程事项依规进行审核批准等。

该院通过细则进一步规范院庭长监管程序,明确了院庭长的监管要通过“四类案件”监管平台进行实时、公开监管。对符合监管条件的案件,相关部门及人员要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平台上进行标识,提请院庭长进行监管;院庭长可采取查阅卷宗、查看案件流程、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管,并在7日内通过监管系统完成监管程序,提出监管意见;案件承办人员针对院庭长的监管意见在系统上进行反馈,完成监管过程。整个监管过程在“四类案件”监管平台上全程留痕。

为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细则进一步约束院庭长监管行为,切实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同时规定对没有在监管平台上留痕的监管案件不得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对没有完成监管程序的案件不能结案等内容,从而实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的有机统一。

截至9月15日,全市法院结案率73.44%,同比上升4.51个百分点;结收比78.99%,同比上升6.07个百分点。一审服判息诉率86.65%,同比上升2.2个百分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0.59%,同比下降0.15个百分点;上诉案件改判率1.15%,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