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新观念 实现新突破 适应“宽进严管”新常态

30.07.2015  12:57

  一、“宽进严管”的背景、意义

  2014年,在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宽进严管”是指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如: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以及实施“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等改革举措,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同时,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统一,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自律等手段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宽进严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做出的重大举措,对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转变监管方式、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全省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年底,全省新设立市场主体56.95万户,同比增长44.65%。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市场主体总数达到270.15万户,增长21.57%,刷新近20年来纪录,净增市场主体47.93万户,相当于过去3年增长数量之和。“宽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紧随而来的是落实好“严管”工作。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一条例五规章”的正式实施,加强了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信用约束力开始增强。今年上半年,魏县工商局对全县摇号产生的27家企业即时信息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正常18家,8家企业在责令期限内完成了信息补报,1家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2013、2014年年度报告信息公示中,依法对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517家企业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对3344户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信用监管已成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得到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成为市场发展主旋律。

  二、“宽进严管”后滋生的问题

  随着“宽进严管”的深入推进,改革中也滋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非理性认缴注册资本。今年6月27日,北京晨报报道了一篇题为《北京昌平一公司欲增资9万亿遭拒 起诉工商局》的报道。一家能源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将北京昌平区工商分局告上了法庭,起因是陈某以手中两项专利可以“产生极高的社会价值”为由,向北京昌平区工商分局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987654321万元。北京昌平区工商分局认为陈某专利价值没有第三方评估,巨额增资存在可能危害交易安全及扰乱市场秩序的风险,做出了驳回陈某申请的决定。此案件,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依据是原告无法证明专利价值,也不能证明其可以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案件引发了两个问题:一是工商部门对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有没有审查义务;二是发现公司认缴资本虚高工商部门应该怎么做。

  (二)“严管”手段缺乏。《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诚信经营。但市场监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失信惩处缺乏威慑作用。工商部门对不履行公示义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可以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在年报实践工作中,部分市场主体对信息公示不重视,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在乎”,出现了推诿拖延、爱搭不理,甚至语气蛮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短时间内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加上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孤岛”未真正打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尚未真正形成,种种因素使得现阶段工商部门信用监管威慑力略显苍白。二是违法付出成本过低。由于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在高收益与低违法成本的驱使下,个别企业明知违法依然从事违法行为,对法律惩处不放在眼里,挑衅法律权威性,漠视法律存在。

  (三)传统监管手段与市场主体总量不匹配。市场主体总量迅速增加,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监管形势日益严峻。当前,大部分地方监管仍然运用传统监管手段。商品检查主要依靠眼看、手摸、鼻闻等方法,其准确性与执法人员个人经验密切相关。执法办案、调查取证靠查台账、脑子记来完成。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信息数据没有得到有效运用。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传统监管手段与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不相匹配,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不能很好地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全面有效到位。

  (四)执法人员素质与市场监管不匹配。以魏县工商局为例,自1999年至今,只在2013年通过全省四级联考新进7位大学生。除7位新人外,全县工商系统在职在岗人员平均年龄约45岁,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而工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庞大驳杂,“宽进严管”后又新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部分执法人员对工商法律法规理解认识不及时、不全面,出现了执法不当、执法不到位、执法不规范以及不敢大胆执法等情形,案件查处仍然局限于一些常规、简单的案件。这与当前市场监管形式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力开展。

  三、问题对策、建议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宽进严管”是大势所趋。应该认识到一项改革的推进,必然伴随这样或那样问题出现,工商部门应该正视问题,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法,迎难而上。

  (一)灵活运用市场调节和行政手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具有信号传递功能,它可以将认缴资本虚高这种“欺骗”市场的不诚信行为传递出去。市场越发达越完善,传播速度越快。当前,我国市场条件还不成熟,诚信体系还不健全,为弥补市场调节不足,全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运行,全面推进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从而加快了市场主体信息数据的传播速度。但其面临上线时间短、市场主体数据信息不完善,与其他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不充分以及当前社会信用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平台传递信息的速度。在这种情况下,针对非理性认缴注册资本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交易安全的行为,政府有必要采取短期见效的行政手段,如:对认缴资本较高的企业,让企业提供较为灵活的资产证明,证明投资人在可预期的时间内有能力承担认缴的资本数额,登记机关予以形式审查,从而限制随意认缴注册资本、超越认购能力申报注册资本等问题的发生,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二)加快推进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曾表示,“严管”的核心在信用。工商部门信用监管的基础是全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2014年3月1日起,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目前,全国已稳步有序完成了2013年、2014年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工作。但这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如何调动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各类组织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来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是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的关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当前,亟待解决的是各级政府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快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步伐,推进信用信息资源在企业、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之间广泛运用。

  (三)提高违法付出成本。可以通过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各类经济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让企业付出的成本高于违法所得。使这些企业“无利可图”,甚至可能出现支付不起、无法经营、倾家荡产等情形,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国家修订立法。作为工商部门主动开展修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从法律层面上提高罚款标准,降低入罪门槛,以提升法律威慑力,让每个市场主体都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只有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

  (四)推动科学现代化监管。以传统监管手段为基础,以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效益化为原则,积极探索推动科学现代化监管手段。一是监管装备现代化。推广普及执法记录仪、录音笔以及广告监测设备等现代化监管装备在监管工作中的广泛运用,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二是加强工商数据分析利用。当前数据的地位与作用愈发明显,充分利用工商在注册登记、执法办案、投诉举报、商标广告等方面数据,挖掘隐藏在数据中的趋势、规律,对数据的周期性、阶段性变化与趋势做出科学分析和预判,有的放矢做好重点监管工作。三是探索丰富信息化监管手段。广州、宁波、常德等地对工商移动监管进行了有益实践,相比传统监管手段大大提高了监管效能。随着IT时代到来,手机作为移动终端越来越智能化、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为适应“宽进严管”之需,开发建设移动端市场监管平台将会成为必然趋势。四是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张茅局长指出,要强化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构建社会协同共治机制。目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推动县级工商、食药、质检等部门改革合并,标志着“大监管”时代的来临,市场监管将更加有效有力。在社会层面上,市场监管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以科学的制度设计,把这种利益变成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督的动力,形成对市场违法行为“人人喊打”的局面。

  (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一是积极招录新人补充新鲜血液,充实工商基层执法一线。二是加强业务学习。首先,做好自主学习,通过对优秀执法人员优先选拔任用、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等方式,引导执法人员自觉开展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增强执法办案能力。其次,组织好业务培训。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业务培训,做好新法新规的剖析解读、运用探讨等工作,真正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第三,加强业务交流。针对执法办案工作,加强同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沟通学习,借鉴其执法办案工作经验。三是转变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观念。在新形势下,要摒弃旧的执法观念,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准确把握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内涵意义,扮演好新时期市场“服务员”角色。四是适当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待遇。基层执法人员是工商执法工作的骨干力量,任务繁重,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应当适当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待遇,增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尊重。 □河北省魏县工商局 张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