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底实现城市管理领域机构综合设置

14.06.2016  20:36

(记者常素莉)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全省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意见》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归并整合相关职责和执法队伍,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市县政府应当确立相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综合设置管理执法机构。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有条件的县(市)应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

  《意见》强调,要推进综合执法,下移执法重心。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征求派驻地党委(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公布权责清单,建立协作机制。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尚未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要在2016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已经制定公布权责清单的,要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新设置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职责进行调整,建立新的权责清单,并随改革进程在机构和职能职责确定后及时予以调整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意见》提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应急能力。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倡导绿色出行方式,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静态交通管理,加大交通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力度。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居民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有效查处摊点乱摆、非法占道、车辆乱停行为。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高设施水平;加强路、桥、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广电、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管理,提升保障能力。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意见》还提出,整合信息平台,构建智慧城市。加快城市管理数字化进程,2017年年底前,所有市县要整合相关资源,建成数字城管平台。整合城市管理各类热线电话,并入全国统一的12319城管服务热线,纳入数字城管平台管理,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市长热线电话等的对接。树立“互联网+城市治理”理念,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和整合,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的优势,逐步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加快实现数字城管智慧化。

  记者还了解到,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试点示范阶段(2016年),确定秦皇岛、衡水、邢台和迁安市为改革试点,由市委、市政府制定试点方案,于2016年7月底前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试点以外市县按照改革工作要求,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于2017年5月底前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第三阶段为完善提高阶段(2018年至2020年),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执法保障机制,形成城市管理工作系列标准规范体系和高效顺畅的综合执法机制。

 

转载:《河北省人民政府网》(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