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到岗服务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到岗服务和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期内相关事宜
(一)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精神,2010-2012年招收培养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各订单定向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好免费医学生定向服务岗位。
(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入学前签署的定向服务协议,到生源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到,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用服务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于9月底前办理完成人员报到、委托培训等各类手续。
(三)免费医学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定向就业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省内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二、培训相关事宜
(四)免费医学毕业生按照服务协议到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参加住院医师全科专业规范化培训,期限3年。培训以单位委派方式进行,培训基地医院、培训学员、定向服务乡镇卫生院及其主管卫生计生部门应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定向服务乡镇卫生院负责毕业生培训期间的相关管理工作,毕业生培训结束后必须返回委托单位服务。毕业生培训期间,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障由委托单位按规定发放,培训基地医院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培训时间计入工作年限和服务期限。
(六)培训基地医院负责学员日常管理,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福利待遇,并定期将学员工作学习情况反馈各订单定向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免费医学毕业生在培训期间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培训基地医院负责组织学员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免费医学毕业生按规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医师。免费医学毕业生在服务期内,医师执业证书注明执业地点为乡镇卫生院。定向服务乡镇卫生院应建立与培训基地医院的经常性联系,协助做好学员管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七)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定向服务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报到,或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违反规定的,按《河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相应规定退还已享受的教育减免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违约记录,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档案。
(八)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免费医学毕业生,注册全科医师后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把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免费医学毕业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对按协议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免费医学毕业生,主管部门及其所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有关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免费医学毕业生,可优先纳入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在开展或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时,要优先安排免费医学毕业生,鼓励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九)对服务满6年的免费医学毕业生,在城市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