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印发《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责任分解方案》

26.10.2018  10:55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责任分解方案

日前,市委、市政府印发《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责任分解方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责任分解方案》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依据省委法治办《关于当前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重点工作推动措施和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结合石家庄市产权保护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责任分解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原则,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树立法治理念,增强人民群众财富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新创业动力,实现产权有效激励,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国有企业产权保护制度。以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积极做好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和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按照国家、省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积极探索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系统,清晰界定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

(三)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关系,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将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政府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经营性资产划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折股参与合作经营。

(四)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平等权利。结合“双创双服”活动,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有利的发展条件。

(五)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对接国家、省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对实施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实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及时修改或提出法规规章修改建议。进一步加大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六)开展涉产权案件甄别纠错。建立健全涉产权案件甄别工作机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开展全面自查,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典型案例,甄别纠正一批产权纠纷申诉案件。进一步加大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的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审慎稳妥做好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的维稳工作。

(七)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不规范经营问题。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严守法定程序。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度。

(八)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要注意考量民营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在采取诉讼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坚决纠正随意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突出问题,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的,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法人犯罪的,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九)完善涉案财产处置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涉案财产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加大司法网络拍卖力度,坚持公开透明,严格工作流程,确保债权及时得到兑现。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审前返还、先行处置程序,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权利救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和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

(十一)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公正审理执行民营企业案件,及时化解民营企业投资经营中的各类纠纷,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统筹审判资源,确保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侵犯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通过不捕不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十二)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件,凡有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过问、干预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纳入“双创双服”内容,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和曝光力度。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毁约。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政府部门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和救济渠道。

(十四)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按照关于土地转用征收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现行征地区片价的基础上适时对征地区片价标准进行修订。

(十五)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探索建立假冒知识产权产品来源地信息统计工作机制。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建设。加强司法大数据的研究应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改进裁判方式,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建立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审合一”工作机制,完善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立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整体提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能。

(十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瞄准侵权案件高发地、制造业集中地、商品流通、专业市场、互联网、展会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大国际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物品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严厉查处借助网络制售侵权假冒产品行为。严格专利保护,严厉打击无资质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骗取专利奖励、资助等行为。

(十八)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探索知识产权服务新模式,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新模式,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智能化水平。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及仲裁、人民调解等资源整合,完善咨询、协调、仲裁、执法等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探索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工程。

(十九)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落实国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制度,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依法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修改完善征用公民财产补偿实施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加大困难群体扶持力度,允许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到贫困户,由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将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政府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经营性资产划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折股参与合作经营。

(二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积极探索骨干员工持股,严格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股东合法权利,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推进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十一)增加民众投资渠道。在上级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尝试,探索培育专业理财机构,引导资产管理、融资、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健康发展,促进居民资产增值。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在石家庄市县域优化网点布局、设立村镇银行等,改进服务模式、创新金融产品,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加大“三农”信贷投放,扎实推进金融扶贫。进一步完善政银保合作模式和小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通过增信、风险补偿、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小微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创新抵(质)押贷款,支持企业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顺位抵押,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收益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业务。引导和推动企业通过多层次资石家庄市场直接融资,组织开展企业上市融资培训,邀请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所、券商与拟上市企业对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进行上市辅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产权保护组织领导。依托市委法治石家庄建设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委法治石家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政法委、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参加,有机衔接、协调推进的依法保护产权专项协调工作机制。

(二)完善产权保护配套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三)强化对产权保护工作的考核。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接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要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工作纳入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指标中进行考核,并赋予较大分值比重。

(四)加强产权保护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产权保护专题法律宣传活动,总结推广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产权保护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由党委牵头,人大常委会、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结合各自职责任务,逐项细化工作措施,研究推动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对接,研究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产权保护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确保依法保护产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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