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按病种收费进展每月通报

09.11.2017  13:30

  近日,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先前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明确2017年年底前所有城市(设区城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从2017年10月起,建立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督查通报制度,按月定期通报各市开展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通知》指出,按病种收费标准制定将在病种诊疗规范的基础上,参考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和中国价格协会发布的《按病种收费技术规范(试行)》,根据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测算该病种的人次平均费用,同时参考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既往3个年度收治该病种人员实际结算的住院次均费用情况,剔除不合理因素,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和群众的承受力、医疗机构等级等因素制定。相关病种的收费标准确定后,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不低于既往年度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实际待遇水平,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分别确定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的分担比例。

  《通知》明确,严格控制按病种收费除外内容。原则上,同等级、同类别市级医疗机构相同病种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同等级、同类别县级医疗机构相同病种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同一病种在不同等级医院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的差价。在《安徽省按病种收费目录》或者在已经开展按病种付费项目范围内选择,鼓励各地将医疗机构已开展的日间手术病种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通知》要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公立医院要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不得因实行按病种收费推诿治疗;不得以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由,对符合按病种结算的患者拒不执行按病种收费政策;不得无故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减少病种临床路径或规范化诊疗方案规定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定额范围内的医药费用通过处方外购、院外检查或门诊处方、门诊检查等方式转嫁医疗费用;不得以串换诊断或分解住院、分解医疗费用等方式套取和骗取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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