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05.06.2014  16:46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陕西等9个省(直辖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你们。请及时将《复函》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并按照复函要求,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09〕298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的电石渣库、热电联产灰渣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安监管字﹝2009﹞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规定,电石生产企业或以电石为主要原料的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应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石渣库作为电石生产企业或以电石为主要原料的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辅助设施,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范畴。 二、煤化工企业中热电联产电厂涉及的会渣库作为电力生产的辅助设施,其安全监管工作应纳入电力生产活动安全监管范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8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安监管﹝20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天燃气(UN号:1971,1972)、液化石油气(UN号:1075)、2—甲基戊烷(UN号:1208)和2,3—二甲基丁烷(UN号:2457)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告2003年第1号),均属于危险化学品。“金火焰”工业燃气由天燃气(或液化石油气)与“凯腾2号”添加剂(主要成分为2—甲基戊烷、2,3—二甲、基丁烷)物理混配制成,其危险特性尚未确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百条的规定,请你局责成企业将燃气样品送相应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二、机械行业企业的空分制氮气和氨分解制氢气、氮气等两种装置作为机械加工生产过程的配套设施。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纳入机械行业安全监管范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 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57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2﹞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所称高度危险化工装置,是指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所称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四、根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2012〕67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含仓储经营)安全许可和监管职责的请示》(浙安监管危化〔2012〕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港口总体规划中没有明确的港区范围,其储存设施及仓储作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二、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管。 请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的规定,协同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2〕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作业场所的界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指使用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界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循有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因此,对于违反《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三、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有关适用标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监测、监控、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时,应当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等有关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安监管〔2012〕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规定有效期,但变更设计的,须重新审查。 三、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能否销售其产品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当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工商部门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车用燃料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1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车用燃料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问题的请示》(黑安监发〔2012〕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 二、因甲醇汽油已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甲醇汽油实施重点监管,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天然气液化企业和天然气输送管道 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21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液化企业和天然气输送管道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2〕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195号),单独立项的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输送进口液化天然气(LNG)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应当统一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另外,从天然气净化厂首站或集气站接出、天然气输送管道分输站或末站引出的天然气管道,应当统一纳入非煤矿矿山安全监管的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1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6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3〕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的规定。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分输站或末站建设项目纳入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范围,钢铁企业配套建设的氧气生产企业纳入钢铁企业的安全监管范围。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日常生产、安全管理等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由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权属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审批。 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化学实验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 安全许可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3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化学实验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3〕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反映的企业利用化学实验设备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仅作为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不属于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对外销售的,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你局反映的企业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所用化学实验设备,不是工业化生产设备,不属于应由国务院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 你局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对上述企业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的,纳入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整体范围,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白酒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25号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白酒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安监呈〔20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白酒制造业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属于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范畴。请你局进一步加强白酒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白酒制造企业严格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等有关标准规程,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在白酒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反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