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5.12.2014  14:05
  局机关各处室、总队、煤管局:
  现将《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1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全面建立和推进省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转变执法理念、扩大执法公开范围、建立健全执法公开长效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二、公开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六)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在符合有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对上述公开内容进行主动公开。
  (二)申请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执法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本执法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执法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执法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收到执法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公开程序
  (一)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和公开,经本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二)省局机关各有关处负责本处执法信息的整理和公开,经本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三)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各监察处负责本处执法信息的整理和公开,经本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总队长批准后,予以公开。
  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综合处负责总队综合执法信息的整理和公开,经本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总队长批准后,予以公开。
  (四)省煤炭工业安全监管局各处负责本处执法信息的整理和公开,经本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公开执法信息,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上述各有关处和单位发现其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按照公开程序及时更正。
  五、公开时间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执法信息,应当自该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信息资料,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
  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信息资料,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六、公开载体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