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范围的通知

26.06.2014  19:04

冀安监管三〔2014〕49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落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和进一步清理规范我省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相关规定,调整《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冀安监管三〔2012〕146号)第五条相关内容。
  一、省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以外的;
  (二)省局委托的。
  三、各地要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惩处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自2014年5月10日起,省局、市局按照调整后的审查范围接受许可申请,实施安全审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