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报》2月24日 七版

27.02.2017  15:37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为全国首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安全生产条例               本报讯 记者赵卫华 李仁堂报道 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是目前全国惟一一部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安全生产条例。
  因之前的《条例》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经河北省人大、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修订《条例》。河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高度重视修订工作,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及时将其写入河北省安全生产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中。此举得到河北省人大代表的广泛认同和赞许,以99.11%的历史最高得票率表决通过。
  河北省人大自2015年11月开始酝酿修订安全生产条例,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省长张庆伟,省人大常务副主任杨崇勇等省领导多次听取条例修订进展情况汇报并作出指示,专门提出修改建议。
  为全面做好《条例》修订工作,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河北省安监局走访调研11个设区市、169个县(市、区)及所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征集各类意见建议12类、79项、2986条。
  2016年4月,经过36轮修改的共5万字、125条的《条例(草案)》初稿经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后,于7月19日报经河北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1日,河北省政府将共2.3万字、105条的《条例(草案)》提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先后赴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实地调研,召开多个层面的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全国人大、国家安监总局、高等院校的20余位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召开了由14位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职业陈述人发言的立法听证会;在各类媒体公告草案文本征求意见。
  2016年12月9日《意见》出台时,正值《条例》最终成稿并提交大会审议之际,河北省人大紧密对接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精神,倾听民意、集中民智补充完善。其间,3次书面和1次电话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分赴11个代表团所在市召开省人大代表座谈会,与不少于20%的省人大代表面对面征求意见。2017年1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期间再次倾听了全省代表的意见,得到省人大代表的广泛赞同。
  高票通过的《条例》吸收《意见》内容多达22条、27款。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明确了“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等。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重点解读                   主要思路和基本遵循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了中央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精神,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对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进行完善。
  ★紧密对接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精神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河北省人大、法工委会同省安监局紧密对接《意见》精神,对《条例》进行修改。《条例》吸收意见内容多达22条、27款,比如:第三条吸收了“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职代会双报告,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第五十五条要求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等。
  ★承接并细化了新《安全生产法》的“共治”内容《条例》承接新《安全生产法》精神,淡化了现行条例部门法的色彩,突出了安全生产“共治”特点,如:明确将“三个必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写入总则,第二章、第三章对各个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范,第一章、第五章对政府及所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监察行为作出了必要的规范,第七章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均为政府所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等。
  ★着力提高了具体条款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现行条例条款规定原则性较强、落实执行实操性较弱的问题,在修订过程中结合实际需要,对各条款的内容力求细化,尽可能设计出可行的规定动作,以便执行。如: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不规范等问题,细化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11项共性制度。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由现行条例的5项细化成8项,解决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方向不够明确具体的问题。
  ★着力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方面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另一方面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作为重中之重《条例》用了31条来具体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一步明确了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了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各层级负责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11项制度。对安全投入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明确提出了班组建设和岗位检查的内容。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作出了特别规定。
  ★总结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近年来,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许多好的做法和制度,经过长期实践已经非常成熟,故写入《条例》予以固化。如: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安委会设立及运行、政府签订责任书、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创建、风险辨识与管控、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及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等。
  ★坚持突出问题导向提出重典治安汲取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等教训,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安全生产规划,合理布局,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等高危和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
  针对港口、码头专门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针对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规范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问题,规定政府应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立联合安全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针对多年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对微小企业、隐患排查、事故单位安全评估、班组建设、复产复工等进行规范,并对法律责任进行细化。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监察工作,《条例》还专门对采取停供电、火工品等行政强制手段提出了明确规范。
  ★积极借鉴外省市立法亮点和经验重庆、湖南、黑龙江、北京等省(直辖市)都结合本地实际总结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在河北省也同样适用。
  因此,将其写进《条例》,如:借鉴重庆条例,新增加了对从业人员岗前及离岗前安全检查的要求和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借鉴北京、湖南条例,提出了车站、码头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借鉴黑龙江条例,提出了地下经营场所5项禁止行为等。
  主要亮点和特色
              《条例》坚持不照搬、有特色、重刚性、能落地的思路,力求精准,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条例》共8章、84条,近1.8万字,主要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针对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提出特别规定。明确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强化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完善联动互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着力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条例》确立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了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发区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明确了人大和工会的监督职责,完善了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体制,明确提出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了安委会责任,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规定了安全教育、执法保障、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内容,健全了责任考核奖惩机制。(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细化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突出了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并细化了其管理事项,对各级各类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予以明确,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规范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班组建设,完善了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了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保障,细化了内部岗位责任,强化了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条件改善、基础建设、发包出租等职责,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落实到位。(第五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强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定《条例》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监管、安全生产许可、高危项目管理、高危作业保障等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港口码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公众聚集、地下经营等场所,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专门对校园、医疗养老机构、科研机构的安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首次明确了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存在的自办工厂等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或者发包出租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试运行周期以及验收的相关要求。首次将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管理上升到法规层面,进一步规范了河北省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管理工作,以防止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针对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条例》规定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此外,还特别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对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撑体系《条例》引入第三方监管和服务安全生产,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推进科技兴安,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和水平。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明确要求承保安责险的保险公司要参与投保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其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统筹推进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标准体系建设,并对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了制定规划、纳入考核、开展试运行、年度自评估、向职代会报告等规定性动作,增强了其可操作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形成政府组织、部门推动、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机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建立评估制度在政府及部门层面,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规划项目和居民区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同时要求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评估,评估发现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层面,要求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对单位进行全面评估,有效查漏补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确定微小企业标准并就其安全管理提出要求针对近年来小饭店、小旅馆、小门市等微小企业事故频发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微小企业的定义,即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规定微小企业要开展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其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微小企业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条款。(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强化班组和岗位建设班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和基础,加强其建设可以有效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细化要求建立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点评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开展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以及生产开始前和结束后的安全检查。要求高危行业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6项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条例》要求教育部门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要求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要求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各地逐步建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多种形式推动安全教育大众化、普及化。(第五十五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立法权限内加重处罚,提高了违法成本,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对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试运行、竣工验收、复工复产、危险作业、事故评估等事项设置了行政处罚。
  鉴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即有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例不再采用“整改优先”的原则,而是整改的同时即启动行政处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条例》还对政府和部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设置了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条)(河北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