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巡查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15.06.2016  05:49

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近日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正式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

巡查周期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并实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全覆盖”。巡查对象主要是市、县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

巡查重点围绕9项内容展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落实省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等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省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巡查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及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安委办要求的其他方式。

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由巡查组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情况。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在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并报送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通知》要求,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