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意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主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化服务管理改革,构建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计划生育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日趋合理,全省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内。
二、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一)依法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实。自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出台配套管理办法,做好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相关的经济、社会和家庭政策衔接。健全女性生育保障体系,落实生育休假等待遇。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过政策推动、依法管理和宣传倡导等措施,引导群众依法、有计划地生育,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有序实施。
(二)加强政策实施风险防控。摸清本地政策调整目标人群底数,综合评估本地人口发展形势、政策实施风险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开展出生人口监测,实行出生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密切关注出生人口变动情况,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对目标人群较多、基层基础薄弱地区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三)推动人口信息互联共享。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制度,加快搭建县级及以上部门间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人口基础信息互联共享。加强人口变动调查,建立计划生育数据共享和大数据分析平台,准确把握人口变动信息。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及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变动趋势,加强前瞻性研究,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
(四)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人口增长情况,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切实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着力改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业务用房条件,统筹教育资源配置,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三、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一)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面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探索生育服务证与母子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等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拓展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回访中心,推行回访制度,优化计划生育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实现计划生育办事网络化和便捷化,综合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强化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完善设施设备,改善服务条件,加快产儿科和助产、护理等短缺人才培养,做好针对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省市县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抢救中心建设,健全会诊、转诊网络,强化高危孕产妇与新生儿管理救治。完善产前筛查诊断与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服务和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全面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对已生育两孩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措施,提高避孕服务可及性,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整合社区公共服务管理资源,依托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综合治理制度,强化流动人口居住地和户籍地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巩固完善“一盘棋”工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和动态监测,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组织开展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活动,促进社会融合。
(四)加强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推进县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改革,保障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生殖保健等职责落实。健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公室,按常住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承担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履行基层公共卫生等职能。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妥善解决基层工作人员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五)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县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更好地承接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深入推进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引导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广泛动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依法开展关爱女孩、救助贫困母亲等活动。
四、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一)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规定应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予以政策倾斜。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力度,开展“亲情关爱精准帮扶”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及帮扶照料等服务。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等项目,不断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落实婚假、产假等奖励措施,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二)增强社会养老抚幼能力。及时出台生育支持、幼儿教育、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方面政策,逐步健全家庭发展政策体系,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功能。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全面实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积极推进“新家庭计划”、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发展等项目的试点工作,探索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有效途径。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落实针对女孩的优先优惠政策,开展系列关怀扶助行动,不断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体系创新,坚持重点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度,形成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党政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将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纳入党校培训范围,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国情国策的认识。各级党委都要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统筹协调和任务落实,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每年将本地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贯彻落实我省《关于改进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6〕57号),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卫生计生系统分别实行考核评估。坚持逐级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调整计划生育投入机制。加大计划生育扶助力度,保障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配套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支出方向,重点支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人员培训、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等工作。支持做好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工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计划生育事业,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积极运用项目合作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