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十二名学生被劝退”:家法超越了国法

29.03.2016  09:18

  今年3月初,河北省沧州市第一中学12名高中生因在校携带或使用手机陆续被劝退。22日,沧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称,已经确定学生暂未返校,教育局已介入调查。27日,该校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维持对12名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3月28日《新京报》)。

  自从被劝退,十余天已经过去。尽管家长们与学校多次交涉,也未取得实质进展。“孩子至今没有返校”,是这一事件最新情况。可以想象,这些“暂时”进不了校门的孩子内心有多么担忧,家长又有多么焦虑,更何况还有8名高三学生,再有两个多月就高考了,现在正处在“节骨眼”上。学校的强硬表态,表明了校方治学严厉,但也让这些犯错的孩子过度“受伤”。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理应受到相应处理。12名学生被劝退,或因下课时间给家里打了个电话,或因课余时间练舞蹈用手机放音乐,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作出劝退的依据是校长提出“用手机的学生就要被劝退”。这样的处理决定,已经超越了《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第37条规定,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显而易见,学生“在校内携带或使用手机”远构不成“严重错误”,也未见“屡教不改”,更不可能被处以前述7种处分。退一步讲,即使构成“严重错误”,被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也可以继续在校上学,不至于被“赶出校门”。更何况,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学校而言,作出这样的决定,难度不小。劝退并不是一种处分方式,而是校方劝导家长让孩子退学,是变相勒令退学。劝退的潜台词就是说“学是你自行退的,与我校方无干”。巧妙之处是,规避了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也让家长和孩子“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可以明确的是,劝退剥夺了学生学习权利,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违反了教育法。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根据教育法规定,校规应该由学校、学生、家长共同来制定,学校单方面制定的校规往往带有强烈的行政意图而不是教育意图。那么,“用手机的学生就要被劝退”究竟是什么校规,看不出由学校、学生、家长三方共同制定,透露出的是封建家长式教育,与“家法”何异?可以说,劝退12名学生,学校的处理方式不是与法有据,而是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生犯错,学校不能轻易将学生推向社会,更不能置之不管。高中生还是未成年人,要允许他们犯错,更要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中央一直倡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教育管理者不应将自己排除在“法治”之外,而是既要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更要用守法的方式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守法榜样。(党小学)(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