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的假身份媳妇跑了想离婚法院不受理

25.07.2014  12:44

可请求法院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桥西区秦女士咨询:我老家是四川山区的,半年前,我老家的表哥经一位同在一个工地打工的工友介绍,“”了一个来自贵州的外地媳妇。当时,仅见了两次面,中间人和那位外地媳妇的“家人”向我表哥索要了两万多元后,就让“外地媳妇”跟着我表哥回老家办喜事,宴请完乡亲们后,我表哥和那位外地媳妇在当地民政部门领了结婚证。两人一起生活三个多月后,这位外地媳妇拿着我表哥仅有的五万元现金跑了。我表哥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时,才发现那位“外地媳妇”的身份证是假的,“家人”也是假的,联系当初的介绍人,也已经杳无音信,目前,该案仍在侦破之中。最近,老乡们又给我表哥张罗了个对象,表哥由于岁数大了,怕以后再找不到合适的,就去找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说明情况,并咨询如何与新女友登记结婚事宜,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说,你原来娶的媳妇虽然身份证是假的,但你的结婚证是真的,到法院起诉离婚去吧。而我表哥到了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则说,你连原来媳妇的真实姓名叫啥都不知道,没有明确的被告,不予受理。这可把我表哥难住了,请问他该怎么办?

法律帮办: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然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登记的条件,应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按照相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形式。对类似情况,民政部办公厅曾在《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中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是指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通过弄虚作假而骗取的登记。因此,对黄清江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按此答复精神理解,你表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主动撤销结婚证存在一定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诉具体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你表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从而撤销该项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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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