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不得从事债券期货理财产品等五投资

19.01.2015  14:25

  [ 摘要 ]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禁止将银行授信资金等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再度出拳整治““影子银行””。

 

  理财头条

  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禁止将银行授信资金等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再度出拳整治““影子银行””。

  南方日报记者 黄倩蔚

  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

  周五傍晚,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此文件出台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按照“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研究并起草的。

  记者看到,银监会《办法》对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委托代理关系,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此外,银监会要求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银行不得将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不得用于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也不得用作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和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为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要求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